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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陕西西安,4岁男童被两条恶犬咬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目前,还没有脱离危险期

刑拘!陕西西安,4岁男童被两条恶犬咬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目前,还没有脱离危险期。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狗主人已被刑拘,另一人为狗主人作伪证也被刑拘,恶犬尸体已找到,案件正在侦办中。

(来源:界面快讯、九派新闻)

12月21日15时许,4岁男童小张在村口玩耍时,被两只恶犬撕咬。9岁的哥哥看到后,因两只恶犬过于凶狠,被吓到不敢靠近,并第一时间回家去喊爷爷过来施救。

路过一热心群众发现后,将恶犬赶跑。

小张被紧急送医院抢救后,伤情非常严重,家属发文称“保命阶段、未脱离危险期,请求大家提供线索帮忙找到狗主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也动用无人机找狗的踪迹。目前,公安机关就此事发布通报称,二人已被刑拘,犬只尸体已被查获。

通报显示,两条恶犬的主人是34男子郭某。郭某得知两条恶犬闯下大祸后,第一时间转移到外地、杀死并进行掩埋处理。

42岁男子张某在明知两条恶犬是郭某的情况下,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为郭某掩盖犯罪事实,故二人均已经被刑拘。

1、郭某养狗就要尽到管理义务,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2、既然郭某已经被刑拘,那么这就意味着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即郭某的行为最终怎么定性,要看小张是否能最终脱险了。

具体而言,虽然我们都认为狗主人郭某很可恶、极其不负责任,但是,从刑法上讲,我们只能认为郭某主观上是过失的,因此,要看造成的后果来对其行为定性。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在没有造成小张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就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性。

3、虽然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这个说法,即只有故意犯罪才有共同犯罪这个概念。但张某故意作虚假陈述,意图让郭某逃脱法律责任,可以包庇罪定性处罚。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即在没有造成小张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即便张某不是狗主人,其在明知郭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也会与郭某一样被处3年以下,只是罪名不一样而已。

4、与张某作伪证不同的是,郭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实,现在对于家属来说,赔偿才是最着急的,毕竟小张每天的医药费都不是小数目。因此,个人认为,在对郭某采取刑事措施的同时,协助家属索赔是当务之急!

5、最后,我们不反对养狗,但必须要依法依规养狗。如果不能确保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建议还是别养,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