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女子外嫁后又离婚,户籍一直在村里没有迁走。村里进行土地拆迁补偿时,直接决定不给外嫁女分配补偿款,女子不服,把村委会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两次审理,终于判决村民组给女子补偿21566元。女子拿到判决后,迟迟拿不到补偿款,申请强制执行才发现,村民组早已账上没钱。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刘芳挂断母亲的电话,她的心里早已乱成一团麻,村民组欺人太甚,赤裸裸的性别歧视,不把外嫁女当村民看待。
从母亲口里得知,村上因为发展需要,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只要户籍在村里的人,都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但唯独不给外嫁女分配,即使户籍在村里也不行。
看着从小长大的村子,刘芳心里五味杂陈,她觉得这就是村民组故意欺负她,于是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这个村子有她童年的回忆,儿时的欢声笑语早已镌刻在这片土地里。
长大后,她外出工作并结识了她的丈夫。2004年,她在深圳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期待着幸福的一家三口生活。
不料,婚姻生活并未如她所愿,2014年,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选择了离婚。尽管婚姻多变,但刘芳的户口始终留在村民组,从来都没有迁离。
好在有家乡的户籍,刘芳离婚后返回湘潭家乡打工,也算有了根,不再像个浮萍一样。
打工之余,刘芳经常给母亲打电话,诉说着生活的点滴,寻找着家的温暖。这一次打电话,刘芳这才知道村里拆迁补偿的事。
原来,因开发建设需要,2023年部分土地被征用。村组为此召开了征收补偿款分配会议,可当分配方案出炉时,村里直接排除了刘芳这些外嫁女,其余户籍在村里的村民都有权分配这些补偿款。
经过了解,村小组2013年形成的决议,村里出嫁的女性,即便户口仍在村组,也无权分得补偿款。这一次并不是单独针对刘芳才这样的。
即便这样,刘芳也深感不公,她认为自己虽已出嫁,但户口未迁,且一直依赖村组的土地生活,理应享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
和村民组多次沟通无果后,刘芳鼓起勇气,把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给她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21566元。
法庭上,村民组坚持认为,已出嫁的刘芳不再依赖村组土地生活,若所有出嫁女都如刘芳般不迁户口,村组人口将激增,村里有限的土地实在难以承载。
法院审理认为,刘芳自出生便在该村民组,其父母也是村组成员,她目前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活也比较困难,理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资格并不因其结婚而丧失。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村民组向刘芳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1566元。
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终究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判决虽胜,执行却难。拿到判决后,刘芳迟迟拿不到钱,村民组表示,此前征收补偿款已分配完毕,账户上实在无余款可支。
刘芳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的调查和冻结,村组账户上确实没钱,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芳至今仍未拿到那笔属于她的补偿款。
为此,刘芳也曾提起过上访,乡政府得知她的实际困难后,为她争取了10000元救助资金。刘芳为了打官司,花费了15000元的诉讼费这笔救助款也有力的帮助了她。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法院支持刘芳的关键原因是,村民组的集体决议并不合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刘芳等外嫁女虽然出嫁,但她们户籍并没有迁出村委会,依旧属于村民。村民组直接排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给她们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属于典型的重男轻女,就是对外嫁女的权益的侵害。
这样的约定虽然是村民们大多数的意见,但并不合法,属于无效约定。
2、村民组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真的没有钱也就罢了,要是故意隐瞒村组资金,那就,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涉嫌犯罪。
《刑法》第313条中规定:对法院做出的判决,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是拒不执行的严重情节,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
如果真的没钱也就罢了,要是故意对抗法院判决,那相关负责人就涉嫌违法犯罪,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最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村里更要注重男女平等,不能在分割财产时就故意不考虑女性,这样的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不说,更会影响村民团结。
对于刘芳的遭遇,大家有什么好的办法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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