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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男子凌晨酒后回家被妻子责骂后,想通过同 房的方式让妻子消消气。被妻子拒

福建龙岩,男子凌晨酒后回家被妻子责骂后,想通过同 房的方式让妻子消消气。被妻子拒绝后,男子到客房睡。可妻子仍在客厅责骂,双方发生争执后,男子因想回客房睡觉被妻子从身后抓住阻止,抓住妻子头发往后一扯。妻子头部先着地导致死亡后,检察院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量刑10-12年。但法院有不同意见!

(来源: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男子俞某是供电所的职工。与前妻离婚后,俞某认识同是离异单身的女子丘某。

恋爱几年后,二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各自的孩子,都没有与他们共同生活。

虽然二人结婚后,也会与平常夫妻一样偶尔吵架,但家属、邻居对二人的评价是,夫妻关系良好、没听说平时有家暴行为。

事发当天晚上,俞某与几个很久没见的老同学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众人喝的是白酒。饭后几人又到KTV喝了啤酒。

次日凌晨0时许,众人各自回家。因KTV离家里比较近,俞某选择独自步行回家。

俞某回到家后,刚进入房间打开灯,妻子就因被吵醒坐起来骂俞某又去喝酒,之后还连续骂了“短命、去死”等很难听的话。

俞某自知理亏,全程没敢与妻子顶嘴。见妻子还在不停的叫骂,俞某想着通过同 房的方式,让妻子消消气,但却被拒绝了。

俞某被拒绝后,面子上有点挂不住,但还是没敢顶嘴。离开主卧后,俞某来到家里的客房准备睡觉,但妻子还是觉得不解气,并又走到客厅处,不停的责骂俞某。

这时俞某有点生气了,于是在床上说了句“吵死了、我要睡觉”。见俞某顶嘴,妻子更来气了并又连续说了几句很难听的话。

俞某忍不住了,并起床来到客厅与妻子发生争吵。期间,二人发生了推搡行为。

见说不过对方,俞某就准备回房间睡觉,但妻子却抓住俞某的后背不让其回房。

俞某一气之下,转身抓住妻子头发说道:“走开,我要睡觉”,边说边往身后扯。

俞某摆脱妻子的纠缠后,害怕又被纠缠,头也没回,就直接回到客房关门入睡。

事后俞某因起床上厕所时,发现倒在地上的妻子。3时03分,俞某因发现妻子已经没了呼吸,立即报警并拨打120。

3时09分,民警与120先后到达现场。120医生推定,妻子已死亡约2小时左右。

后经鉴定,妻子死亡原因为头部与钝面物体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即妻子被俞某扯了一下后,头部着地受伤并死亡。

案发后,俞某通过家人先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和妻子的丧葬费共计7.4万元。

公安机关证实俞某背部有抓伤,且证实系妻子生前从身后抓俞某后背时造成的。

虽然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均认为,俞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但检察院认为,俞某是成年人,其拉扯妻子头发时是故意的,且应当知道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检察院鉴于俞某有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量刑10-12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共计98万元。

俞某认为,其没有故意伤害妻子的故意以及动机,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

首先,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即如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主观故意可以通过客观行为予以体现。即应当要通过对案发的起因、有无预谋、有无使用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力度、有无节制、双方的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分析,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案发时的主观故意进而避免客观结果归罪。

具体到本案,俞某与丘某是夫妻关系,家属和邻居都评价二人的关系良好,且推开丘某后法医证实丘某身体无明显外伤,即俞某并没有要伤害丘某身体的犯罪动机。

俞某酒后晚归并吵醒丘某后被辱骂,虽期间有相互推搡行为,但这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因此,结合俞某想回房睡觉被丘某从身后拉扯(法医证实俞某背部有抓伤且系丘某所为),为摆脱拉扯抓住丘某头发一下,也不能视为刑法上的故意。

即法院认为,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鉴于俞某具有自首、支付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等情节,故可酌情对俞某依法从轻处罚。但是,本案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处俞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