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年6月份,女子实名举报前公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已有新进展。省级分行发布通知称,被举报人系2023年退休的徐某。女子口中的别墅实际上是复式商品房。至于高速公路的股权,是徐某2010年时,继承近亲属遗产得来的。未发现徐某取得以上资产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也未发现存在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故仅对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来源:新京报)
有意思的是,徐某持有高速公路的股权并非是直接继承,而是间接继承得来的。
直接继承通常是指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间接继承实际上是指民法所述代位继承。
还有一种可能,继承开始后遗产先不归属继承人,即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机关进行清算,然后才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注意!通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生前经商、徐某是2010年间接继承的股权。至于徐某与被继承人到底是什么关系,大家或许可以通过以下法条中找到想要的答案。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8条同时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既然是徐某间接继承得来的合法财产,只要继承时没有约定只归徐某一人所有,那么就是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因此,徐某2014年支付166万元首付款购买的复式豪宅,也一样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意思的是,2014年房子价值534万元,徐某贷款368万。至今已过去十年了,还欠着305万元贷款。按照这个说法,高速公路的股权并没有给徐某带来多少收入。
2、既然徐某的股权和豪宅都是合法取得,那么徐某为什么又会被原单位处分呢?
一方面,徐某2010年继承股权没有向组织上报;另一方面,徐某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违规以个人名义对外开展民间借贷活动;2013年至2015年,违规参与某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并取酬。
也就是说,徐某一边给银行打工,一边在外面做着贷款生意并赚取相应的利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
据此,徐某被处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按规定降低退休待遇、对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3、对于这份通报,网友们表示不认可:
有网友认为,为什么不查一下向徐某私人或者其经营公司贷款的个人、公司,是不是从银行“引流”过去的呢?这才是重点!
也有网友认为,查查那个被继承人是不是代徐某持有的股份吧,徐某都这么大的年纪了,还能代位继承,说出来谁信呢?
还有网友质疑称,为什么让单位来调查,这种情况不是司法部门介入调查的么?
对于此事,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