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董事与妻子坐地铁时,因妻子被一男子盯着看,不停对男子进行辱骂。男子被激怒后,动手打人并引发互殴。董事被认定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后,以损失误工费高达41万元为由,将男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共计77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么某是某外企的执行董事。
2023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么某与妻子乘坐地铁时,并排坐在一起。
约过了十几分钟后,余大叔与儿子余某也进入该车厢,并站在么某与其妻子前面。
期间,可能因么某的妻子长得年轻貌美,余某不停盯着她看且露出不友的笑容。
么某发现后,当场辱骂余某。余大叔见状,将余某拉到自己的身后,让其背着对么某夫妻俩。
可么某却还在继续辱骂余某。列车到站后,余大叔见车厢内有空位,于是让余某去坐那个位置,余大叔本人则继续站着。
可余某落座后,么某还在辱骂。余某一气之下,对么某大打出手。随后双方互殴。
期间,么某妻子、余大叔不停劝阻二人。
很明显,么某根本不是余某的对手。
被打伤后,么某报警。后经司法鉴定,么某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但余某经鉴定,事发时是属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
据此,公安机关撤销对余某的刑事立案。
么某认为,即便余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么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其系某公司的顾问,每月顾问费为5万元。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受伤后,被公司停止顾问服务。
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其误工期为5个月,所产生的误工费为5个月的顾问费25万元以及其日常工作收入,共计为41万元。
第二,医院可以证明医药费为5万余元,住院期间由妻子照顾,加上交通费、1.5万元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6万元。
即么某总共索赔共计77万元。
一审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么某因不满余某看其妻子的眼神而对其进行辱骂,导致余某上前殴打么某,继而双方互殴。
对于余某动手殴打么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么某一直在辱骂余某,余某都没有回嘴。当余某落座后,么某持续辱骂并对余某有指指点点的动作,余某被激怒后起身殴打么某并引发互殴,么某也存在过错。
最后,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余大叔作为监护人,其发现余某被辱骂后已经第一时间劝阻并拉开余某,双方发生互殴后也上前劝阻,故已经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职责,依法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在本案的言行和过错程度,一审酌定么某自行承担70%责任,核减并确定么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后,一审判定余大叔承担30%、赔偿21万元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余大叔与妻子、儿子余某是河南人,父子俩当天刚在某医院看完病。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被判赔偿21万元,而且,还是因么某不停辱骂才导致儿子发病的,余大叔实在接受不了并提出上诉。
么某也不服并提出上诉要求余大叔全责,而且,还要赔偿其被损坏的名牌眼镜。
二审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
余大叔不认可么某的证明及工资收入、么某提供公司转账的银行流水不完整,而且,社保、纳税记录不完整,故对么某的误工费部分不予支持,顾问费予以支持。
么某妻子没有工作,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对么某主张护理费,亦不予支持。
……..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