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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12岁女孩被陌生男子尾随进入小区后,男子被判刑一年。事后家长认为,物业

山东巨野,12岁女孩被陌生男子尾随进入小区后,男子被判刑一年。事后家长认为,物业公司收费办理门禁卡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要求物业承担责任并赔礼道歉。被拒绝后,家长告上法庭索赔3万余元。但法院却只判赔380元。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肖女士与丈夫在当地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业主要到物业管理处支付10元办理一张门禁卡。

为此,肖女士给家里每人都办理了一张,家里人和小区其他业主一样,凭刷门禁卡出入小区人行道的大门且来访人员必须要到保安室处登记,之后,才能进入小区。

2023年12月18日19时许,肖女士12岁女儿小李从小区人行道刷门禁卡进入小区后,被非小区业主、男子王某一路尾随。

19时20分,小李回到小区楼下电梯口时,王某欺负小李被肖女士及其家人及时发现并报警。案发后王某被法院判刑一年。

但是,肖女士认为,小李之所以会被王某尾随,皆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所以物业必须给其一个说法!

可物业却认为,直接侵权人是王某,而且,王某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物业无需为小李受到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肖女士理论无果后,以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系违约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38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双方在庭审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肖女士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小区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过于松散、安保流于形式,没有对业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后在知道事情原委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慰问及赔礼道歉,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

小李所受伤害涉及严重刑事犯罪,应由直接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小李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于医疗费损失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一并或者另行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小李所受精神损害,因王某受到刑事追究得到弥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无法得到支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应得到支持。而且,其系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不应对刑事案件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物业服务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维护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的义务。

其公司已经安装监控设备并维护正常运行并配备了保安;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安全防范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上述法条规定得很清楚,物业服务企业仅是承担安全防范义务。其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间已为小区安装了摄像头,配备了保安进行协助安全防范。

案发当天实际情况是,小李进入小区后,大约五分钟返回南大门和保安李某说要找家长,李某让小李用电话联系家长。

随后家长报案。民警来调查时,保安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调取监控进行取证,已做好相关协助工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第一,物业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第12条规定,门禁卡:10元/张。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物业负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物业收取了业主人行门禁卡费,应当发挥门禁卡的作用、做好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的安全防范工作,但因物业未做好该项工作,致使王某尾随小李进入案发小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物业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并致使小李受到了损害,故物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小李的医药费。

第二,该损失系王某犯罪行为而造成,故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王某追偿。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因物业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故肖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380元,并驳回肖女士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