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捡到2个女婴,为抚养孩子终身未娶,靠着摆摊,将两个女儿供上大学,小女儿考上了军校,不料,小女儿亲生父母却来认亲,小女儿:当年我垃圾桶边等了你们3天3夜,现在我只有一个爸爸!你们回去吧!
(案例来源:中外观察)
杨申林出生农村,从小命苦,3岁时,母亲去世,他一直在贫苦中倔强的成长着。
因为家里条件不好,他一直到了34岁还孤身一人,为了生活,他从老家来到了武汉,摆起了地摊,维持生活。
1992年一个偶然,让杨申林的命运发生了转折。
一天清晨,杨申林早早出来去菜市场摆摊,他刚弄好摊位,耳边隐隐约约传来了一阵还婴孩的哭声。
他循着声音找去,在垃圾桶旁,看到一个。裹在襁褓中的女婴,小脸哭的通红,脸上都是泪水。
杨申林扒开襁褓,想看看孩子,没想到,婴儿不哭了,还对他笑了,就在这一刻,杨申林不禁动容。
他把孩子抱了起来,想养活她,周围和他熟悉的商贩都劝他放弃,这孩子刚满月,你一个光棍汉带娃太苦了。
杨申林没有听进去,他毫不犹豫的把孩子抱回家,在襁褓里发现一张纸条写着孩子的生日“1992年4月18日”。
他认为也许就是天意,这孩子的到来让他对生活又充满了希望。
看着可爱的孩子,杨申林给她取名叫“静静”。
那时候,杨申林倒腾干货,一天也就挣个三四十块钱。
他没有结婚,带孩子的经验几乎为零,他特意把老父亲从河南老家接到武汉,帮他带孩子,因为他要挣奶粉钱。
杨申林算了一下,孩子一天的奶粉钱得10多块,他的收入也只能勉强维持,他开始想办法多赚钱,不只是卖干货,还卖水果、青菜……
再苦再累,他也甘之如饴。
谁也没有想到,两年之后的一个傍晚,杨申林收摊时,又在垃圾堆边上,看到一个1岁左右的小女孩。
当看到脏兮兮,饿得饥肠辘辘的瘦小的小女孩时,这个善良的男人再一次心软了,他又将小女孩抱回了家,取名小静。
自从有了两个女儿,杨申林的生活更加忙碌了,他白天要摆摊,晚上还去工地打零工,唯一的想法就是多赚钱养活俩女儿。
年复一年,孩子渐渐的长大了,他供两个女儿读书,可是,他的身体却造垮了,他的手变的粗糙,腿得了风湿也弯了。
但是,杨申林从来没有后悔过,看到女儿健康懂事,他觉得一切都值得。
二十多年后,杨申林的两个女儿都很争气。
大女儿静静学习成绩优异,考上了武汉大学,而且还获得了硕博连读的资格。
而小女儿也很努力,考进了军校。
杨申林很是欣慰,女儿们成材了,他也老了,可以安享晚年了。
可是,小静的亲生父母突然冒出了出来,打破了这一家人的平静,也让杨申林有些猝不及防。
原来,通过军校体检的DNA对比,小静的亲生父母找到了小静。
他们知道小静有了出息,急忙找上门来,想认回这个女儿。
杨申林知道女儿已经长大了,他不想女儿受到伤害,他没有考虑自己这么多年的付出,他告诉小静,你自己做决定。
小静只对亲生父母说了一句话:“当年我在垃圾桶旁边,等了你们三天三夜,现在我只有一个爸爸,他叫杨申林!你们回去吧。”
女儿的懂事,让杨申林不禁热泪盈眶,女儿的这番话肯定了他这些年的辛苦付出。
如今,有着两个女儿关心的杨申林,过着温馨的晚年生活。
他的善良和坚如磐石的父爱,撑起了2个女儿的一个家,哪怕没有血缘,这个家也充满了爱,无比温馨。
接下来,我们从小静亲生父母找来认亲,小静有赡养他们的义务吗?来分析一下这件事。
1、杨申林收养了2个被遗弃的女婴,收养关系成立吗?
《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法规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杨申林在收养2名弃婴时,年满30周岁,没有患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其他条件也符合。
而且,杨申林抚养两个孩子二十多年,将两个女儿培养成人,因此,他的收养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小静亲生父母知道女儿出息了,如果他们让小静养老,小静可以不赡养他们吗?
《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法律方面来讲,被遗弃的小静由杨申林收养,因此,小静和亲生父母的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已经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小静有权拒绝亲生父母赡养的要求,而且,她也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但是,小静从小由杨申林抚养长大,她对养父杨申林是有赡养义务的。
小静只认杨申林一个爸爸,她也更愿意赡养杨申林。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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