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的口气!辽宁大连,男子去市监局办事,时间才11点多,可是大门紧闭,电话也不接,男子无奈,只好去了另一家分局,谁知,却看到了工作人员在食堂排队打饭。男子怒斥现场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却说:他们都是11点半下班,是男子自己把手机时间调快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男子驱车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办事,可是去到了那里,却发现大门紧闭。
他有些郁闷了,这可是工作日,而且现在还不到11点15分,难道工作人员全部都休息了?不可能吧,男子摇了摇头,至少有一个人值班呀。
男子因为很着急办事,他知道办一件事,不多跑几趟是办不成的,所以,他还早早地来到了。
谁想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男子一刻都不敢耽误,他拨打了分局的电话,但是无人接听。他不甘心,又拨打了好几次,但都没有接通,他有些着急,他要办的事真的不能再拖了。
于是,男子又来到了距离岗店分局不远处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
男子这一去,没想到又扑了一场空。办公室无人在现场。
男子很气愤,路过食堂的时候,发现很多工作人员都在那里打饭,原来如此,他一下子就明白过来了。他拿着手机,情绪激动问在场的工作人员:你们几点下班,现在11点27分,你们开始吃饭。
他以为所有单位都是12点下班,就在他怒气冲冲的时候,在场的工作人员却对他的指责沉默不语,然后继续打饭。
后面有一个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分局办公时间都是8点半到11点半,下午1点半到5点半,分局也是这个办公时间。
同时,工作人员却先发制人说男子把手机调快了。
男子被说的有些傻眼了,他都还没有说他一路过来花了那么多时间,去到第一个分局,那时候还没有到下班时间,而现在这个分局还强夺词理,怎么一点都不心系人民群众,真让他气愤,于是他只好把这件事曝光到了网上,让大家评评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工作人员未到下班时间去吃饭,构成违法吗?
《公务员法》第13条: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履行其职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方工作时间是8点半到11点半,下午1点半到5点半,那么工作人员在11点27分开始用餐违反了内部管理规定,但不一定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例如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公众有权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提出投诉或举报。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男子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同时,男子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促使相关部门重视并改进工作作风。
3、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那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且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还是希望人民公仆多为人民着想,按时下班,不早退,急人民之所以急,如果真不到点吃饭,那单位还真要留一个人值班,这样又方便了群众办事,又提高了工作效力,两全其美,皆大欢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