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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张伟心急如焚地驾车送86岁的岳父赶去救治。岳父突然咳嗽不止,呼吸困难,

吉林长春,张伟心急如焚地驾车送86岁的岳父赶去救治。岳父突然咳嗽不止,呼吸困难,情况危急。然而,在赶去救治的途中,张伟被交警拦下,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酒驾。交警随即对张伟进行了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张伟对处罚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于是将交警告上了法庭。

(来源: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张伟刚参加完一个朋友的聚会,席间因氛围热烈,他喝了几杯啤酒。

聚会结束后,他本打算打车回家,却在这时接到了妻子的紧急电话,告知岳父病情突然恶化,急需送往医院。

张伟的心瞬间提到了嗓子眼,岳父年事已高,身体一直不好,这次病情恶化让他心急如焚。

没有片刻犹豫,张伟决定立刻驱车前往岳父家。一路上,他紧握着方向盘,心中默念着快点,再快点。

然而,就在他即将到达医院时,前方突然出现了交警设卡检查。张伟心中一紧,知道自己酒驾的事情可能暴露了。

经过检测,张伟体内的酒精含量确实超标,交警当场对他进行了处罚。

面对交警的严厉批评和处罚决定,张伟焦急地解释着自己酒驾的原因,但交警却表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酒驾都是违法的,必须接受处罚。

张伟心中充满了无奈和委屈,他觉得自己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是为了挽救岳父的生命。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够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从而免责。

法庭上,张伟声情并茂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承认自己酒驾的事实,但强调自己是在万般无奈之下做出的选择。

张伟说:我当时看到岳父病情那么严重,心里非常着急,只想着尽快把他送到医院。我知道酒驾不对,但当时那种情况下,我真的没有其他选择。

然而,交警队却坚持认为张伟的行为并不构成紧急避险。他们指出,即使情况紧急,张伟也可以选择其他合法的方式送岳父去医院,比如打车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

而且,酒驾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的气氛变得紧张起来。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张伟认为,自己在紧急情况下酒驾送岳父去医院,是出于保护岳父生命安全的考虑,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免责。

而交警队则认为,张伟在面临紧急情况时,仍有其他合法且安全的选择,如拨打120或请未饮酒的亲友帮忙驾车,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应当接受法律处罚。

要判断张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需要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张伟确实面临岳父病情恶化的紧急情况,这是合法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现实性要求。

岳父的病情恶化,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情况十分紧迫。然而,紧迫性不仅要求危险正在发生,还要求行为人没有其他合理且及时的避险选择。

在本案中,张伟虽然面临紧迫情况,但他仍有拨打120或请未饮酒的亲友帮忙驾车等合法且更为安全的避险选择。

紧急避险行为应以排除危险和侵害的可能为限度,不应当过分行使而变相成为加害行为。

张伟选择酒驾送岳父去医院,虽然可能出于善意,但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应当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伟选择酒驾送岳父去医院,虽然可能保护了岳父的生命安全,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所损害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之间并不相称。

此外,从主观角度来看,张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酒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他在紧急情况下选择酒驾,并非出于无知或误解,而是对违法后果的漠视和侥幸心理的体现。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及紧急避险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张伟虽然面临紧急情况,但他并非“不得已”采取酒驾行为,且该行为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张伟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交警队对张伟的处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采纳了交警队的观点,驳回了张伟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交警队对张伟的处罚决定。

张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再次确认了张伟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驳回了张伟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张伟虽然酒驾违法,但他的初衷是为了挽救岳父的生命,这种孝心值得肯定。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

紧急避险虽然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但其构成要件严格,不能随意滥用。张伟在面临紧急情况时,应当选择合法且安全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冒险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