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女子发现花1400元买的银手镯是假货,检测银含量不到1%,第二天女子和老公去找店家得知对方已经撤柜了。女子要求退一赔三,却被商场保安打了一顿。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
小洁(化名)是个爱漂亮的年轻女子,平时非常喜欢买各种漂亮的首饰佩戴。小洁听说戴纯银的首饰对身体有好处,就有了买一件银首饰的打算。
事发头一天的晚上,小洁和丈夫一块出去逛街,逛到某商场时,正好看到了一个银首饰柜台。小洁顿时被勾起了兴致,拉着丈夫直奔柜台而去。
这个柜台里摆满了各式各样的银首饰,在灯光的照射下,首饰银光闪闪非常漂亮。小洁看得眼花缭乱,挑选了一阵,她挑了几件喜欢的让柜员拿出来给她试戴一下。
小洁想着,银子不贵,对身体还有好处,要买就买一个好一点大一点的,因此,她挑选的都是克重比较大的首饰。
试戴了一番后,小洁最满意其中一只手镯,这只手镯是古法打造的,戴在手腕上奢华大气中又不失时尚,和小洁气质非常搭。
小洁非常满意,丈夫也连声夸赞好看,小洁不再犹豫,立马让柜员开票,随后,她就买下了这只手镯,一共花了1400元。
带着银手镯回家后小洁高兴万分,因为一时睡不着,小洁就躺在床上刷手机,结果无意中看到了一篇帖子。
这篇帖子是一位姐妹写的,称她在一家店买了几样银首饰,刚买完就听说这家店被人打假了,当时心里还抱有侥幸心理,结果戴了几天后发现首饰掉色,最后多方折腾才退掉了。
小洁看了一半,心里就咯噔一下,因为这位姐妹提到的店和她买手镯的是同一家,小洁立即怀疑自己也买到了假货。
但是小洁担心自己过去对方不认账,于是就联系了一个打假的朋友,双方约定第二天一起过去打假维权。
谁知,第二天小洁和丈夫以及那个朋友一起到达昨晚上买首饰的那家商场后,发现昨晚上还在营业的柜台竟然已经撤走了。
小洁一行人当即打了工商的电话,在等待对方到来时,商场的一群工作人员换了便衣,朝着他们围了过来,小洁的丈夫过去阻拦,被人在肚子上打了两拳。
随后小洁等人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带回去问话,随后对打人事件进行了立案。
工商的工作人员到来后,让小洁先对手镯进行检测。小洁拿着手镯去检测,结果竟然显示它是镍包铜的材质,里面的银含量还不足1%。
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店家售卖货,应当受到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店家以镍包铜的材质冒充银手镯出售给小洁,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构成了消费欺诈。小洁完全有权利要求店家退一赔三,即退还购买手镯的1400元,并索要4200元的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店家销售的所谓“银手镯”银含量不到1%,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面对消费者维权,商场不仅不妥善处理反而让保安穿上便衣打人,也应当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保安对小洁的丈夫进行殴打,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保安的殴打行为造成了小洁丈夫轻伤及以上的伤害,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场作为保安的雇主,在保安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综上所述,店家的售假行为侵犯了小洁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保安的打人行为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商场也需对小洁丈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原本小洁只是想维权,现在事情闹大了,这家卖假货的店以及商场受到的长远影响将不可估量。
做错事不可怕,做错事不知悔改才最可怕,为了一时的利益失去长远的发展,实在得不偿失。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