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大爷获得270万元拆迁款后,转给了准备与其登记结婚的大妈141万元。大妈收到钱后,用47万元买房子。可二人还没有结婚就因感情破裂分手。事后大爷认为141万元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应全部返还并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大妈少还9万元、其他现金全部返还。
(来源:九派新闻)
单身的徐大爷闲来无事时,喜欢打牌。
在棋牌室认识50多岁的金大妈后,徐大爷主动对其嘘寒问暖。
得知从重庆到上海生活的金大妈也是单身后,徐大爷对其展开追求。因爱好相同,二人很快就走在了一起。
可能都有过一段婚姻的原因,二人在一起后,经常会因一些生活琐事或者不信任对方而发生争执。分手都试过好几次。
二人认识一年半后,徐大爷因老屋拆迁获得了270万元拆迁款。270万元在二线城市是一笔巨款,但是,在上海这个大都市,想全款买一套房子,几乎是不现实的。
2023年春节时,徐大爷与金大妈来到了重庆,并与其约定登记结婚在当地买房。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徐大爷将超过一半的拆迁款141万元,转给了金大妈。
金大妈拿到钱后,用47万余元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本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
为了防止万一,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价值70万元的协议书,事后徐大爷还支付8万元给金大妈的亲属等,购买了黄金首饰。
然而,两人这段黄昏恋还是以失败告终。
可二人分手时,金大妈却只还给了徐大爷10万元。在徐大爷看来,二人结婚证都没有领,141万转出去了,只收回10万元。他当然不乐意,并要求金大妈全部返还。
多次索要无果后,徐大爷告上法庭。
徐大爷认为:
他当时转给金大妈的141万元是赠与行为,而且,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这个附加条件就是双方能够领证结婚。现在双方已经不可能结婚了,金大妈就有返还义务。
1、徐大爷的辩解,听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和“彩礼”,从民法上讲,还是有所区别的。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附加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义务,一般情况下必须全部返还。
打个比方,李四想让张三到他公司工作,条件是1万元,张三没来工作,肯定要全部返还。这就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
2、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者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简单地说,结婚和入职不一样,不是说你来就行。按照我国传统文化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男女双方交往时间以及是否同居生活等,都会影响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
据此,法院认定141万元并非赠与而是彩礼,减去47万元购房款和10万元已返还外的84万元,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3、《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综上,法院结合二人恋爱、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定金大妈应返还徐大爷75万元。即金大妈可以少还 9万给徐大爷。
目前,因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