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结果把命丢了!”2021年6月,四川一男子偷偷跑到邻居家池塘抓鱼,结果掉进水里当场溺亡,事后家属找上门来,竟要求塘主赔偿720000元!还将邻居告上法庭!但鱼塘主人也觉得委屈,认为自己没有保护偷鱼贼的义务,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在四川的一个小村子里,发生了一件让人感到吃惊的事儿。 有个叫文某平的男子,在一个暴雨天,看着窗外的大雨。 就突发奇想,打算去邻居官学良家的鱼塘偷几条鱼来解馋。 2021年6月29日晚上,文某平就趁着夜色,拿着渔网就悄悄摸到了官学良家的鱼塘边。 他进入鱼塘后,还挺顺利地捞到了几条大鱼。 心里正美着呢,想着可以回家好好做顿大餐了。 可谁能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他准备收网离开的时候。 脚下一滑,整个人“噗通”一声掉进了水里。 那时候因为一直下雨,鱼塘的水位都涨到两米多深了,原本一米多深的地方也变得危险重重。 就这样文某平掉在了水里,他特别的慌。 因为自己不会游泳,而且现在这附近都没有人。 他想张嘴喊救命可是水都灌到嘴里了,就这样一直的挣扎,最后溺水死在鱼塘里面了。 文某平的妻子见丈夫一直没回来,就着急地四处寻找。 找了半天没找着,只好报警求助。 最后在邻居家的鱼塘里面打捞出了他的尸体。 经过法医的尸检,确定他是溺水死亡的。 可是并没有其他可疑的地方,这事儿要是到这儿也就可以结束了。 可文某平的家属却不这么想,他们觉得文某平是死在陈龙家的鱼塘,那官学良就得负责。 于是要求官学良赔偿72万,还把他告上了法庭。 官学良那叫一个冤枉啊,他觉得自己的鱼塘是私人承包的。 又不对外开放,平时也没人会到鱼塘来。 他根本就没想到会有人来偷鱼,更别说要设置什么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了。 而且,明明是文某平自己来偷鱼才出的事儿。 他没找文某平家属索赔就不错了,怎么还得反过来赔他们钱呢?这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事儿还真挺复杂的。 文某平的妻子认为,自己的丈夫是死在官学良鱼塘里面的。 如果鱼塘里面有防护装置就不会导致文某平溺亡,所以官学良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确实,《民法典》第1198条有规定,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可是官学良的鱼塘又不是那种公开的场所,是自己承包的鱼塘。 能不能用这条规定来判定他的责任,还得好好琢磨琢磨。 再看看官学良这边的说法,他觉得文某平偷鱼的行为才是导致溺亡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73条也说了,如果受害方对损害结果有过错,侵权方的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文某平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暴雨天去偷鱼。 应该能意识到天气的危险性,也应该知道鱼塘水深而且周围环境滑溜。 他这么做就是在自我承担风险,所以主要责任应该在他自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官学良的鱼塘没有对外开放。 但他作为鱼塘主人,还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的,毕竟还是有可能会有人进入鱼塘。 不过,文某平自身的过错更大,所以最后判决官学良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7万2千元,剩下的赔偿就得文某平家属自己承担了。 但是,到了二审,法院又有了不同的看法。 二审法院觉得,官学良鱼塘边的路并不是文某平必经的道路。 而且文某平是在偷鱼的过程中出的事儿,他明知道有危险还非要去做,这就是自陷风险。 再加上官学良的鱼塘本来就不对外经营开放。 所以最后二审判决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驳回了文某平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件事儿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家议论纷纷。 有人觉得文某平家属索赔72万实在是太过分了,明明是自己家人做错了事。 还想让别人赔那么多钱,这不是不讲理嘛。 也有人觉得,虽然文某平偷鱼不对,但官学良作为鱼塘主。 要是能多注意一下安全防护,也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其实,这件事也给我们大家提了个醒儿。 作为成年人,我们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能明知有危险还去做,不然出了事儿也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而对于那些拥有私人场所的人来说,虽然没有法律强制要求。 但适当做一些安全防护措施,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资料:《今日说法》——20230317溺水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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