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村书记在村委会工作14年,被政务处分1次、党纪处分3次,都没有被换掉,村民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才得知此事。负责人回应称,村书记当时的违纪行为,未达到撤职的程度,而且,之前对其的处分期已过、村委会之前因拖欠工资被封账,这些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来源:极目新闻)
董某是当地某村村民,2008年,董某就已经担任村委会的经委主任。主要是负责管理村委会的经济。可其却老是犯错误。
2008年,还是担任经委主任的董某,在收取村民1.6万元社会费后,不仅没有给当事人开具正规收据,还将钱私自截留。
此事被发现后,董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董某组织村委党员冬训时,给参与人员发放4千多元补贴并在村里报销。
2018年,董某收了本应该入村账的1.4万元后,又再次私自截留。以上两件事情被发现后,董某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0年,其他村干部将本应入账的6.9万元私自用于账外开支。此时已经是村书记的董某,再次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2年,董某因村里有1万元未入账且未经公开发包,私自将22亩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干部,受到上级部门政务警告处分。
以上情况,是当地村民刘先生向主管部门反映董某的情况时,主管部门向其披露的事实。目前,主管部门也已证实了此事。
至于董某为什么会多次被处分,可却迟迟没有被换下来,主管部门回应称,以前村里的经济条件不好,因拖欠村干部的工资被起诉导致公账被封,这是客观原因。
此外,对于董某的处分期已经过了,而且,董某的行为还没有达到要开除的程度。
1、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村书记也会被适用政务处分?后果是什么?
首先,虽然董某是村书记,但其是属于基层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故同样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调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人员。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注意!村书记被列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管对象是2020年7月1日才开始的。所以董某才会在2022年被政务警告处分,之前只能对其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其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7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第8条规定,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
也就是说,董某在2022年被政务警告处分后,后果是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但现在他的处分期限,确实是已经过了。
最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10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同样的道理,董某在被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的一年、一年半处分期限内,只是不能提拔而已,并不会因此而对其撤职处分。
上述《条例》第21条同时还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也就是说,即便董某之前三次受到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还在一年、一年半内的处分期内,也只是叠加其处分期限,对其提拔方面有影响,但不会将其撤职。
2、那什么情况下,董某才有可能会被撤职呢?
村书记和村主任不一样,后者一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前者可以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受上级直接任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也就是说,除非董某还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没被发现或者已被判刑罚,亦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处分时就达到情节严重,需要撤职的程度,否则,现在想因以前作出处分的事再来撤掉董某,没有法律依据。
3、需要注意的是,屡教不改,一般会作为任命干部的考核依据之一。因此,五年任期到了以后,董某想再连任就很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