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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学校工作人员以领导要公务用酒为由,向烟酒店老板拿了价值9万元的酒水并写下

河南,某学校工作人员以领导要公务用酒为由,向烟酒店老板拿了价值9万元的酒水并写下欠条。可老板去要账时,学校领导却以自己不喝酒为由不认可此事。老板多次催讨无果后,突发脑出血含恨去世。

(来源:潇湘晨报)

何某经营一家烟酒店。2020年7月,某学校办公室主任武某找到何某说,其学校领导黄某需要公务用酒,准备在何某店里拿货,但是,只能是先打欠条赊账,

何某想着对方要的量多,而且,武某还是学校的办公室主任,应该不会跑,所以就同意了,并一共给武某拿了9万元的酒。

虽然取酒的人是武某,但为了防止万一,何某还是要求在欠条中,注明是学校院长黄某要的公务用酒,但落款人还是武某。

可之后何某多次去学校要钱时,却被学校以个人债务为由拒绝支付。而且,学校领导黄某表示,自己不喝酒、要酒干嘛?

更重要的是,武某现在已不在学校工作。家属表示,何某因此多次索要无果。最后一次去要账时,何某因突发脑出血死亡。

1、很多网友均认为,这事肯定与学校没有关系,毕竟单位采购肯定是有公章的。现在是个人买酒还是武某个人签名的,与黄某也没什么关系,关键在于武某本人。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基于武某是从何某处拿酒水后,才写下的欠条,双方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即只要何某提供的酒水没有问题,武某就有按照约定价款履行支付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应当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合同关系,就要看合同的相对人是谁了。也就是说,由于拿货和写欠条的人都是武某,故与何某形成合同关系的人是武某。除非事前何某确认是黄某委托武某过来购买的,否则,何某只能找合同相对人武某一方索要了。

其次,从欠款的时间是2020年7月16日来判断,武某拖欠至今己经有4年多的时间,且是因武某一方违约所造成的,因此,武某还应当要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利息。

注意!如果何某真的是因要账时而导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那么武某要承担的不仅仅是违约责任的本息了!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最后,看到有网友提到“表见代理人”。即基于武某当时是学校的办公室主任,何某有理由相信武某是代表学校的履职行为。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大家要先搞清楚一点,即表见代理主要作用是为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但客观的说,除非学校以前也是在何某的店里拿货,否则,这个说法不成立的。毕竟学校对酒水没需求,而且学校也未授权、武某也不是工作地点与何某谈的业务。

3、也有网友猜测称,何某应该是知道这个道理的,他就是找不到武某或者武某还不起这笔钱。何某才会去找学校要账的。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武某是打着学校领导黄某的名义去拿酒的。不是构成诈骗么?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