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和商场的租户解约后,租户不腾地方,继续用货柜及货品占用摊位,双方发生纠纷,导致部分物品受损毁。将近一年后,公安机关以毁坏他人财物,将女子与其儿子进行了10到15天不等的拘留处罚。打了三年的官司,法院最终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女子到底做对了什么事情? (来源:新黄河) 六十多岁的郭桂华,在某县的商场有一处摊位,郭桂华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示,其档口南侧扶梯下方摊位及墙壁归郭桂华永久使用。 接房之后,郭桂华(化名)把这个摊位租给了一个叫张某的人,对方年龄比她小很多,平时喊她郭姨,租期三年,租金人民币45000元。 2020年5月15日,租赁合同届满前,张某给郭桂华发短信,“郭姨,床子空出来了,货物都拿走了”。 郭桂华退给张某租金及货柜补偿共计25000元,双方租赁合同解除,郭桂华收回摊位。 郭桂华怎么也没有想到,这竟惹来了祸端。
原来,张某没有腾地方,而且之前很好说话的张某,现在不管她好说歹说,都不肯腾出,甚至将杂物放置在原摊位内,还不肯挪走,导致她的摊位无法出租。 郭桂华打电话报警,警方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告诉郭桂华可以通过起诉处理,郭桂华称张某强占其摊位,要求解决也是处理未果(共三次报警)。 之后,郭桂华儿子找了三个人,将张某的货物清除出摊位,导致部分物品受损毁,并将货柜推倒,张某打电话报警,警方处理了。 1、张某强占摊位,不肯搬出,是民事纠纷吗? 虽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从法律上讲,郭桂华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张某把东西搬走,排除妨害,但这并不代表着一定是民事纠纷。 如果郭桂华和张某因为租赁合同纠纷,张某不肯搬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如果郭桂华所言属实,她和张某已经解除了租赁合同,钱也退给张某了,张某还强占着摊位,就不属于民事纠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2、公安机关是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郭桂华以及儿子等五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法院为什么又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呢? 按照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郭桂华以及儿子等五人在搬动张某的东西时,将张某的货架放倒,并用工具捶打货架的背面,捶打过程造成张某的货架和相关货品损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以第49条的规定,对他们作出处罚,似乎没有问题,为什么法院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认定损失价值共计4283.1元人民币,但郭桂华委托的两家评估单位评估的价格7441.7和3132元,三次价格相差很大。 而庭审中,公安机关又没有提供行政处罚认定张某货品损失价值为4283.1元的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公安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郭桂华做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