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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的女友去医院上班后,男子竟与女友14岁的妹妹,发生了亲密行为。事后,妹

辽宁,男子的女友去医院上班后,男子竟与女友14岁的妹妹,发生了亲密行为。事后,妹妹将这件事告诉了邻居,邻居听后选择报警。经医院检查发现,妹妹的会阴部挫伤,警方遂对男子立案调查。法院一审认为证据不足,判决男子无罪。可检方不服提起抗诉,二审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聂强与王婷婷是情侣关系,两人见过双方父母之后,就选择了同居。

王婷婷的妹妹王丽丽因为假期,在聂强家中住了几天。期间王婷婷正常上班。

事发当天,王婷婷像往常一样去医院上班,家中只留下聂强与妹妹王丽丽。聂强见王丽丽长的还不错,没忍住与王丽丽发生亲密举动。

王丽丽不配合,再加上聂强担心被女友发现,并没有正式步入正题。

几天后,王丽丽在与邻居聊天中,无意将这件事告诉了邻居。邻居早就看聂强不是个好人,于是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的检查发现,王丽丽体内的膜完整,不过会阴处有明显挫伤。

后聂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仅凭王丽丽的口供,无法证实聂强存在违法行为。另查明,王丽丽的身体并没有造成侵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一审判决聂强无罪。

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检方认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决定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本案中,王丽丽年龄仅为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很多事情并没有正确的判断,也无法在自身受到侵犯后,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经专责机构鉴定,王婷婷会阴有明显挫伤,结合王婷婷的供述,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该认定被告人聂强有罪,并依法处以刑罚。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聂强是否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归到本案,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法院审理时查明,聂强与王丽丽存在亲密举动,该事实已经经过被告以及当事人的证实。聂强并没有以暴力手段,且未对王丽丽造成实质性侵犯,不应认定为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wx他人或者wr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wx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结合被害人王丽丽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应认定聂强构成wx儿童罪。

综上法院判决,判处聂强有期徒刑3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