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脸不刷?天津,男子外出回小区,他前面一人通过刷脸进入小区,他骑着电动车想蹭过去,没成想铁门关闭了,将他碰倒摔成10级伤残。事后,男子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5万余元,开发商、物业都喊冤,法院判了!
(案例来自:天津二中院)
程高躺在病床上,疼的呲牙咧嘴,看着护士送来的交费单,直喊倒霉!
本来自己只是想蹭个门,可门禁设置的开关时间太短,还没进去,铁门就将他连人带车碰倒了。
自己就是想图个方便,却摔成了10级伤残,受罪不说,还花了1万多块钱。
程高觉得,都是小区的那道门惹的祸,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得找物业掰扯掰扯,让他们赔点钱。
程高是个上班族,他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进出都要经过小区的侧门。
小区物业为了安全,要求所有业主,都在系统录制了人脸识别。
平时大家也都按照规定刷脸进出,相安无事,可偏偏有人为了图省事,不按套路出牌。
那天,程高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小区,他发现前面也有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在门口刷脸。
随后门自动打开,那人骑着电动车就过去了,当时程高就紧随其后。
他想趁铁门没关闭的时候,不用刷脸,跟着蹭进去。
谁知,铁门回关,直接撞向程高,他来不及后退,结果连人带车被铁门撞到!
程高疼痛难忍,被送去医院救治,期间不仅花费了1万多块钱,还耽误了工作。
本以为是小伤小痛,可经过鉴定,他这次摔伤为10级伤残,身体可能都不好恢复正常。
程高认为,开发商设计的门口不合理,而物业未尽到保障业主的安全,在管理上失职。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才导致自己摔伤,所以,两方都应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
并赔偿自己因摔伤住院,所花费的各项费用。
然而程高的索赔要求,却被开发商和物业一口拒绝。
开发商认为,小区的居民楼,以及各种设施早就交付使用了,别说和程高,就是和小区物业也没有任何关系了。
程高多次找上门索要赔偿,开始还有人出面解释,后来干脆没人理他了。
而物业也有话说,程高作为业主,早就在系统录制了人脸识别信息。
业主进出大门,主观上是一人一门,不允许跟进,每人都应通过刷脸后进入。
而程高为了方便,有脸不刷,非跟着前一个业主蹭门。
作为成年人,程高应该预见,不按规则进入所导致的风险。
因此他的摔伤怨不着别人,要怪就怪他自己,物业也拒绝了程高的索赔。
程高十分气愤,要不是这道门,自己怎么会受伤?不但受罪,还花费了一大笔医药费。
他可不想就这么算了,自己本来工资就不高,这笔损失必须有人承担!
多次协商无果后,程高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并索赔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很高的摔伤,小区物业真的没有责任吗?
法院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小区业主经过的侧门,开关门时间没有规律性,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小区物业,作为管理者,对门禁的设置不合理,在关闭时间上,或遇突发情况时,没有设置暂停关闭程序。
导致业主在进入门口时,被铁门碰倒而受伤,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需要对程高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小区物业作为小区设施的管理者,对门禁系统的设置和运行负有管理职责。
首先,物业应当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设施进行合理管理和维护,以避免业主受到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物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门禁系统,未能及时调整和优化,导致业主受伤,未尽到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
2、开发商在小区设施交付使用后,如果其设计或建设存在缺陷导致业主受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如果交付后没有质量问题,且损害是由于后续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开发商通常可以免责。
本案中,开发商方面,由于设施已经交付使用,且没有证据表明设计存在缺陷,因此,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高违反规定,有脸不刷,自身存在过错。
小区侧门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程高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开发商,因小区已经交付,对程高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过错相抵原则,程高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适当减轻物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程高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物业和程高各自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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