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解气了!”北京一大妈趁店员不注意,偷拿了一颗板栗塞进嘴里,结果被烫伤了嘴。事后,大妈将干果店告上法庭,说店员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向干果店索赔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怎么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见商家为了生意,就招揽顾客,出于好心的给大家提供免费试吃的活动,可是,当这种试吃的行为没有经过商家的同意就擅自发生,又会引发怎样的法律与道德争议呢? 12月11日,一起因大妈擅自试吃商家刚出锅的板栗而被烫伤,反而还把商家给告上法庭的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法律责任的判定,更引起了大家对于道德底线的思考。 事件是发生在一家干果店的,那天,李大妈(化名)正在街上闲逛,被一家干果店新炒好的板栗给吸引了,板栗的味道特别的香。 她看见店铺里面的员工在不停的干活,给顾客称重了,虽然店铺的周围没有明显的试吃宣传语,可是被板栗吸引的李大妈还是顺手的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 因为板栗刚出锅,温度特别的高,李大妈的嘴唇也因此被严重的烫伤了。 事情发生后,李大妈就向商家要赔偿,商家表示很冤,明明是李大妈自己偷吃的还要怪他们,表示不会给李大妈赔偿。 看到商家是这个反应,李大妈就恼了,她一气之下就把商家给告上了法庭。 她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就要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 商家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她还提出,由于嘴唇被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商家还要给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可是,商家对她的提出很不认同,他们表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并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试吃的标牌或宣传语。 因此,李大妈的行为属于擅自偷窃,商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面,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错,所以就产生了激烈的辩论。 李大妈坚持的认为,商家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商品,并且还要提示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危险。 但是商家就强调,他们没有办法去对每一位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控,表示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义务去照顾大家的安全了。 在法院的审理中,法官认为虽然商家作为经营者,确实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作为消费者也应有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李大妈作为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肯定是知道刚出锅的板栗不能立刻吃的,她擅自试吃板栗并导致烫伤,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还指出,商家的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没有办法对每一位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 因此,要求商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所以一审判决就驳回了大妈诉讼的请求。 除了法律责任之外,这起案件还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网友表示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就是嘴馋的后果,一把年纪了,嘴咋那么馋呢这下好了出名了,而且如果这次大妈赢了,她下次碰到炸油条的就会直接下手到锅里捞油条了。 还有的网友替干果店喊冤:我没起诉你偷我栗子,你居然起诉我没提醒你不能偷吃!而且明明是你偷吃我的,我还得提醒你吃别烫着,这到底是啥逻辑呀。 网友想起了很多年前的一个新闻,就是一个老太太偷了邻居家的水仙种子,以为是大蒜给她孙子吃了然后就中毒了。 网友表示刚烧开的水,也要挂牌提示小心烫伤,不然大妈会抱着开水喝。 李大妈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贪小便宜吃大亏”,她自己偷偷的吃商家的板栗,不仅没有得到商家的同意,损害了商家的利益,竟然还起诉了商家,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参考资料:光明网——大妈试吃板栗遭烫伤起诉店铺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