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买柴油用于秋收,因以小货车装运被罚3万元这一事件,尽管当地的运政部门言之凿凿,搬出了自由裁量权,并声称已经按照处罚的最底线实施处罚,但是这里面还是有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是否正确,二是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可以说当下我国各个领域内都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在本部的行政法律法规和省级的实施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范围,但是这并不代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就拥有管辖本领域内所有行为的权力。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很多行业内的行政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经营性行为,对居民自用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的行为不是因为经营性行为,而是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那么行政执法机关是没有管辖权的。因为我不是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所以不了解运政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但是在我所从事的领域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居民自用不适用本法律法规。而本案例中居民运输柴油是因为自身生产需要,并没有经营性行为,所以路政部门是否有执法权这是第一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处罚结果是否显失公正。相对人并没有从事经营性行为,也没有经营所得,那么直接对当事人处以重罚,虽然是按照自由载量权的最低限度罚款,但是也远远超过了运输物品的价值,这是显失公正。同时这里面还暴露出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因噎废食的理念,即一件事情管理起来费力不讨好,那我干脆用严禁或重罚等方式阻断一系列行为的发生,面不顾及被其阻断的行为在日常的生产与生活中是否存在必要性。 现在强调依法行政,但是从目前我们看到的现象却是全国范围内涉及方方面面的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着严重的执法水平不足的问题,比如有的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限制条件,有的擅自扩大执法范围,有的执法程序错误,有的跨界执法等等。或许有人认为是某个地区某个独立的事件,但是把全国范围内的相关事件汇总起来,却是个很庞大的数量,不但有损失行政机关的形象,更容易造成严重的对立情绪,这才是最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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