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去买雪花酥,挑了10块称重时被告知104元,女子觉得太贵称再考虑一下,没想到店员竟然哼了她一声:买不起你别称啊!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
小雪(化名)和朋友去厦门玩,走到中山路时,看到路边有一家卖雪花酥的店,小雪和朋友都是年轻的女孩子,对甜食基本没有抵抗力,二人当即决定进去看看。
进去店里后,小雪看到店里有各式各样的甜点糖果,每一样看起来都非常好吃,特别是店里的招牌雪花酥,里面的坚果看起来特别多,远远吸一下鼻子,似乎都能闻到糖和坚果混合在一起的香甜气息。
小雪和朋友当即决定买一点雪花酥尝尝,二人挑选了一番,最后挑了好几个口味,一共10块雪花酥。
挑好后,小雪让店员帮忙称一下看多少钱,女店员接过去后称了一下,告诉小雪一共104元。
小雪和朋友大吃一惊,因为雪花酥制作起来不麻烦,配料也就是棉花糖和坚果,成本也并不算高,以前买的雪花酥价格并不贵,她和朋友买的10块糖也不大,怎么能一百多元呢?
@梅姐说法
如果是吃饭或者出去玩,100多元小雪不会觉得有什么,但是几块糖就要100多元,小雪觉得太不值了。
小雪和朋友对视一眼,两人心照不宣都觉得不想买了,于是小雪对店员说,觉得价格太贵了,她们再考虑考虑。
结果店员竟然翻了个白眼,哼了一声,小声嘀咕了一句:“买不起你称什么啊!”
小雪和朋友的耳朵比较灵,店员已经转过身了,以为自己的嘀咕声没人听到,没想到二人一字不差听了个一清二楚。
小雪和朋友都不是怕事的主,二人立即叫住店员:“你刚刚说什么,你再说一遍?”
店员见自己被抓个正着有点心虚,她极力辩解,可是刚刚小雪和朋友都听到了她的那句话,二人心里非常不满,10块糖100多,自己作为顾客,难道就不能考虑一下吗?
双方越说越火大,到最后演变成了争执,小雪和朋友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和歧视,争论期间,小雪愤愤不平地说了一句:“你一个服务员,凭什么这么说我们?”
店员立即抓住了她这句话,认为小雪和朋友看不起她。
事发后,小雪将自己买糖的经历发了出去,没想到评论区有很多人说,这家店一贯就是这样的,自己也去买过,东西卖的非常贵,而且还缺斤少两。
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小雪有权了解雪花酥的价格构成、商品品质等真实信息。
本事件中,如果店员未能提前明确告知雪花酥的高价,导致小雪在称重后才知晓价格,就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小雪的知情权。
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小雪只是有买糖的意向,和该店并没有完成交易,小雪认为雪花酥价格过高不想买,是其行使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表现,店员无权要求小雪必须买。
此外,店员对小雪说出“买不起你别称啊”这样的言论,更是涉嫌侵犯小雪的人格尊严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店员的不当言语对小雪造成了侮辱,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此外,事发后有人给小雪留言,称该店东西卖得贵且缺斤少两。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店家可能存在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注明相关信息。如果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且没有合理依据,可能被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如果该店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了,但是没有经过价格部门批准,价格虚高等情形,就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店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该店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就构成了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退一赔三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直接要求赔偿500元。
小雪将自己的经历发出来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事情经过发酵,当地市监局得知后去店里进行了核实,并对店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店家表示会对店员进行培训。
几天后,有网友发现,这家店已经关门歇业了。
有人说,自己买东西只要是试吃了或者试穿了,最后多多少少都会买一点,人家店员卖东西是拿提成的,小雪和朋友挑了半天又不买,耽误别人的时间,蛐蛐她几句也是正常的,小雪太大惊小怪。
也有人说,买不买是别人的自由,别人不看看怎么确定买不买呢?难道看了后不喜欢也必须买?做服务行业就要做好顾客不买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