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判刑!福建,福州。女子爱上有妇之夫,在明知对方妻子是军人的情况下仍与男子同居生子,现役女军人忍无可忍报了警。结果悲剧了,女子因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惨重代价。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小芳(化名)是一名军人,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她在家的日子很少,只有休假才能和家人团聚。结婚后,她和丈夫刘某更是聚少离多,夫妻两人经常几个月见不到一次面。
刘某本是一个风流幽默的年轻人,他被英姿飒爽的小芳吸引,并和她结为夫妻。
可是婚后刘某发现,婚姻生活和他想象的不一样,小芳经常不在家,陪伴他的时间特别少,而且小芳性格爽朗大气,情感上对他也不怎么依赖,他觉得自己就像可有可无一样。
一次无意中,刘某认识了女子施某,施某说话细声细语的,特别温柔体贴,这是在小芳身上绝对看不到的,刘某被施某吸引了。
与此同时,施某也看上了刘某帅气的面孔和幽默的性格,哪怕刘某告诉她自己已经结婚了,妻子是一位现役军人,施某仍旧义无反顾和刘某在一起。
就这样,刘某和施某同居了,二人像夫妻一样同进同出、浓情蜜意。然而好景不长,哪怕刘某万般掩饰,5个月后,小芳还是察觉到了他的不对,并得知了他出轨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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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觉得婚姻不易,也体谅自己不在家刘某一个人的孤苦,她想着只要刘某回心转意,她还愿意继续和他一起生活。
可是她不知道的是,此时的施某已经怀有身孕,她根本没有想过离开刘某,与此同时,刘某内心对施某也割舍不下。几个月后,施某产下一个孩子。
小芳得知此事后再也不忍不住了,同为女性,她不想把事情做绝,况且她已经给了施某机会,是施某自己非要挑战自己的底线。于是,小芳不再心软直接报了警。
此事引起了民警的高度重视,他们通知施某接受调查,施某主动投案。然而,即便案发,施某竟然仍与刘某同居在一起,丝毫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
经过初步调查,民警以破坏军婚罪为由将施某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检方经过复查,以破坏军婚罪为由对施某提起公诉。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施某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婚之所以受到特别保护,是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的神圣使命,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无法像普通人一样时刻陪伴在家人身边。
因此,保障军人婚姻的稳定,对于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某明知刘某已婚且其配偶为军人,却依然选择与刘某发展不正当关系并同居,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现役军人家庭的稳定和安宁。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更是对法律的严重漠视。
施某的无知和放纵,致使她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施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2、刘某背叛婚姻,是否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有人说,最应该重罚的是刘某,妻子在外守护家国安全,他却背叛婚姻在家和别的女人生孩子,应当追究刘某重婚罪。
刘某背叛婚姻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中,刘某与施某同居,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重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例如,他们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的群众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等。
如果能够证明刘某与施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刘某则构成重婚罪,应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如果无法充分证明这一点,那么刘某极难被认定为重婚罪。但是,不管是否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无疑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道德上应受到严厉的谴责。
经审理认为,施某明知刘某爱人是现役军人,仍旧与刘某同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并且,案发后施某仍不知悔改,继续与刘某同居,这不仅反映出她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无视。
最终,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有人说,对于破坏他人家庭的人,就是应该严惩,建议普通人的婚姻也进行保护。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