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李明驾车送好友张强回家,不料张强刚下车便遭一男子持刀追砍。李明眼见张强血染衣衫,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夺下了对方的菜刀。然而,事态并未就此平息,当张强起身欲去医院时,那男子竟又拾起砖头袭来。李明再次下车阻拦,踹倒对方后,张强夺过砖头反击,最终致对方重伤不治。一场原本出于正义的出手,却让李明和张强陷入了法律的旋涡。张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李明作为“帮凶”也被判三年缓刑四年。两人不服,上诉无果后,再次踏上申诉之路。
(来源:极目新闻、津云等)
事发当天,李明驱车送张强回家,夜色中,两人的笑声在车内回荡,却未曾想,当张强下车与李明道别时,一名男子突然从暗处冲出,手持菜刀,对着张强就是一顿猛砍。
李明迅速反应过来,他不顾个人安危,冲上前去,紧紧握住对方的手腕,夺下了那把明晃晃的菜刀。男子见状,吓得撒腿就跑,而张强则捂着血流不止的伤口,踉跄着说要去医院。
李明连忙让张强上车,但张强似乎被愤怒和疼痛冲昏了头脑,拒绝上车,反而朝着男子逃跑的方向追去。李明担心张强的安全,只好驾车缓缓跟随。
就在这时,他看见那男子又捡起一块砖头,恶狠狠地朝张强砸去。李明毫不犹豫地停车,冲上前去,一脚将男子踹倒在地。张强趁机夺过砖头,狠狠地砸向男子,直到男子的女友赶来制止,这场混乱才暂时告一段落。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场冲突竟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男子被送往医院后,经过21天的全力抢救,最终还是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离世。这名男子名叫赵雷,他的死讯让李明和张强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和困惑之中。
民警很快介入,通过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言,还原了事件的经过。
检方认为,在第一阶段结束后,赵雷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张强本应选择报警或就医,但他却选择追赶赵雷,从而引发了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
因此,张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李明在第二阶段踹倒赵雷,与张强具有共同伤害赵雷的故意,构成共同犯罪,但因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面对这样的指控,李明和张强感到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自己是在保护朋友、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他们决定上诉,希望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裁决。然而,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原判。李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强则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明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出于正义,是为了保护朋友张强的安全。他夺刀、踹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自卫反应,并没有故意伤害赵雷的意图。因此,自己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犯罪。
张强则辩称,自己是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出于自卫才反击赵雷的。而且,在李明踹倒赵雷后,他夺砖砸击赵雷也是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
他并没有预谋伤害赵雷,更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自己的行为虽然过激,但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明指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明夺刀、踹人的行为都是在赵雷对张强实施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自卫反应,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明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强则认为,虽然张强在第二阶段对赵雷进行了反击,但这是在赵雷再次对张强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做出的。
而且,张强的反击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因此,张强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对于李明的行为,审理认为,虽然李明在第一阶段夺刀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第二阶段踹倒赵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因为在这个阶段,赵雷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李明踹倒赵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赵雷的不法侵害。
对于张强的行为,审理认为,张强在第二阶段持砖砸击赵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在这个阶段,赵雷虽然手持砖头,但并未对张强实施实际的不法侵害。张强夺砖砸击赵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范畴,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张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的判决结果: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判决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认为,李明和张强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出于自卫和保护朋友的需要,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了对赵雷的不法侵害。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两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然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明和张强仍然表示不服。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出于正义和自卫的需要,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他们将继续申诉,希望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