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南郴州,夫妻俩立下遗嘱,把名下房产给独生女儿。老太太去世后。女儿却很少回家看父亲。3年后,父亲被确诊肝硬化,女儿依旧不管不问,侄子陪老人看病。并照顾他生活。4年后,老人临死前立下一份遗嘱,把名下房产赠给侄子。老人去世后,女儿认为房子应该是她的,把堂弟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2010年,陈建军夫妇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独生女儿陈爱玲。 随后,陈建军的妻子去世。在此期间,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父女关系疏远。 2013年,陈建军被诊断出患有肝硬化。尽管父亲身患重病,陈爱玲仍未前来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陈建军的侄子陈坤承担起了照顾叔叔的责任。 陈坤不仅将陈建军接到自己家中照料,还负责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并在陈建军住院期间陪护。 2017年,陈建军感到自己时日无多,于是在村干部和亲戚的见证下立下新的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侄子陈坤。 这份遗嘱虽未经公证,但确实反映了陈建军的意愿。 几天后,陈建军去世。 陈建军去世后,陈爱玲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当陈坤出示了陈建军临终前的新遗嘱时,陈爱玲认为2010年的公证遗嘱才是有效的,并将陈坤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两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陈爱玲手中的遗嘱经过公证;另一方面,陈坤持有的是陈建军临终前的遗嘱。法院认为,虽然陈爱玲的遗嘱经过公证,但陈建军临终前的遗嘱更能体现其真实意愿。 法院还指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不能因放弃继承权或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陈爱玲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此外,《民法典》规定,如果存在多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尽管案发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这一原则已被广泛接受。 基于以上考虑,一审法院判决陈坤继承房产,驳回了陈爱玲的诉求。 陈爱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权衡各方因素后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的结果是:房屋归陈坤所有,但陈坤需向陈爱玲支付部分房屋折价款。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讨论。有观点认为,即使按照第二份遗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陈建军无权单独处分妻子的那一份,陈爱玲应至少继承母亲的四分之一财产。 案件还引发了对赡养义务和亲情维系的讨论。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中如何有效执行仍需探讨。 是否需要制定更具体的规定来规范子女的赡养行为,如何在法律层面更好地保护老年人权益,这些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的重视,强调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的原则。这一判决可能会影响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促使社会更加重视家庭关系和赡养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湖南郴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