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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男子和妻子听从医生的建议,引产了没有生命的胎儿,他们花了2000多元,

广东肇庆,男子和妻子听从医生的建议,引产了没有生命的胎儿,他们花了2000多元,在殡仪馆为胎儿办了丧事,他们要了一个小骨灰瓮,事后他竟然发现,这个骨灰瓮和医院的炖汤蛊很像,并且骨灰瓮上还有厂家炖蛊的标签,他无法接受。网友:炖汤蛊当骨灰瓮不可怕,可怕的是8元的炖汤蛊卖800元。   (来源:齐鲁晚报.果然视频)   陈先生有事来医院,意外发现了有病人在喝汤,看到他们喝汤的炖汤蛊,陈先生内心一阵难受,他逐渐地无法平静自己的内心。   那炖汤蛊不就是和自己家中的骨灰瓮一样吗,他感到内心在颤抖,但又不可置信,凑近跟前仔细看了看。   没错,这炖汤蛊就是和他家中的骨灰一样瓮,这都不能用像来形容了,简直可以说是一模一样。   他内心更加难受了,这炖汤蛊怎么就像自己家中的骨灰瓮呢,怎么可以是一样的东西呢!   他还担心自己看错了,赶紧跑回家中仔细观察了一下,家中的骨灰瓮果真就是炖汤蛊,上面还有厂家炖蛊的标志,他心情再也无法平静下来了,思绪回到了孩子办丧礼的那一天。   原来,陈先生的妻子怀孕了,他和妻子经历了很多磨难,才有这个孩子,他们都很珍惜,他们也做好了当爸爸妈妈的准备,迎接孩子的到来。   可是,妻子的怀孕之路很艰难,最后医生还是建议他们不要这个孩子。   为了妻子的健康,陈先生和妻子作出了决定,引产这个孩子。   看着没有生命的胎儿,陈先生和妻子心情都非常难受,他们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但他们还是面对了现实。   为了怀念这个孩子来人间一趟,他们决定给这个胎儿办一场丧事,就在殡仪馆里花了2000多元办了丧事的相关仪式。   当时陈先生考虑到胎儿很小,于是就要了一个很小的骨灰瓮。   办完丧事之后,陈先生和妻子都还难以平复心情,于是就把胎儿的骨灰瓮,带回家中存放起来,以表怀念之情。   本来陈先生已经慢慢地接受了事实,直到看到医院的炖汤蛊和胎儿的骨灰翁一模一样时,他的心情才再次难受起来,并且再也难以平复下来。   这也太不可思议了,怎么可以用炖汤蛊来当骨灰瓮呢,骨灰瓮可是家属对已故亲人的怀念,他们怎么可以这么敷衍呢!   看着孩子的骨灰就这么放在炖汤蛊里,陈先生决定为孩子讨一个公道。   他找到了殡仪馆,殡仪馆表示,这些骨灰瓮都是通过殡葬用品正规渠道统一买的,现在还剩四五个同一款的骨灰瓮,他们将会停止使用。   虽然陈先生得到了回复,他们也愿意处理了,但陈先生的内心依然无法平静。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骨灰瓮是炖汤蛊这件事情呢?   1、用炖汤蛊做骨灰瓮,这确实让人难以接受,这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个是餐具,一个是安放已故亲人的物品,这两个东西是一样的东西,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2、这件事即使殡仪馆不是故意的,但是他们的管理存在问题,这是他们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殡仪馆存在过错,那么陈先生可以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   3、这件事可能会给陈先生和家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所以他们可以要求殡仪馆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陈先生一家人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他们心情难以承受,精神上也会受到一定的伤害,他们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对于殡仪馆出现骨灰瓮和炖汤蛊相似一事,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