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撞到了一位70岁的老人,老人身患癌症,半年之后老人去世了,老人的儿子认为,是男子撞到了老人,老人才会去世的,他要求男子赔偿80万余元。 (来源:西安市鄠邑区法院) 真是祸不单行,70岁的老人陈大爷,得知自己的右肺患了癌之后,心情一直不好,他一边承受着病痛,一边承受着吃药的痛苦。 他都70岁了,这把岁数患了这么严重的病,真是治也不行,不治也不行,不过这一切都不是由他说了算,他儿子让他好好治病。 陈大爷还留恋着这美好的生活,儿子让他治病,他就治病,只是身体的疼痛让他精神一直不好。 他开车在路上,因为上了年龄,他动作也慢,他很小心地开车。 可人倒霉起来,真是喝凉水都会塞牙缝,陈大爷慢慢地开着车,突然间对面骑来一部摩托车,不偏不巧就撞上来了,撞得陈大爷一身的伤。 陈大爷摸着身体上的疼痛,又想起患了癌的疼痛,他在那里直摇头,唉声叹息,怎么倒霉的事都让他碰上了。 原来陈大爷在两个月之前就查出来患了癌,这两个月来,他精神上也是有很大压力的,毕竟自己70岁了,这个病是很难治的,要治这个病就得花不少的钱,他害怕自己拖累儿子。 可儿子却不愿意失去他,一直给他治病,两个月来他饱受痛苦,在这个节骨眼上,骑摩托车的王峰,不看路况,不看车,就把他给撞了,他又无缘无故承受了许多不该承受的痛苦。 发生这一起事故,交警判定,王峰承担主要责任,陈大爷承担次要责任。 也就是陈大爷在交通事故中承受的伤害,他可以让王峰赔偿,王峰也没办法,发生这件事情,他也自认倒霉,老人治疗要多少钱,他就应当赔偿多少钱。 老人被撞之后,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治疗,将撞伤的地方治好了,王峰看到老人被撞的地方康复了,也是松了一口气。 他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没想到离发生车祸的半年之后,他怎么也没料到,陈大爷的儿子将他告上了法庭,让他赔偿80万余元。 王峰看到法院的传票,当时就吓傻了,没想到那一次车祸会这么严重。 不过他后来了解到,原来在没有发生车祸之前,陈大爷就已经查出右肺患了癌,也就是陈大爷的离世,不一定就是因为那次车祸的原因。 因为陈大爷发生车祸之后,陈大爷因为车祸所受的伤,已经治愈了。 只是时隔几个月之后,陈大爷的病情加重,然后又去医院治疗,但这一次治疗无效,他失去了生命。 陈大爷的儿子说,如果没有发生那一次车祸,如果他的父亲不花时间治疗车祸所受的伤,如果不会耽误了治疗身上癌症的时间,那么他的父亲就不会这么早就离世。 所以他认为,他的父亲发生车祸,是导致他病情加重,并且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就离世的根本原因。 王峰听了这个理由自然不认可,因为人患了癌,本身就很难治愈的,更何况老人已经70岁了,年老的身体也不一定能够让病情治愈,所以他不愿赔这么多钱。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王峰是否需要赔这么多钱? 1、王峰在这一场事故中,是要负主要责任的,如果他造成老人的人身损害,这是需要赔偿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峰虽然需要赔偿,但是他赔偿的部分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老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费用,而不是老人在这段时间生病产生的所有费用。 2、老人离世的原因不一定是因为这一场事故,因为他本身就患了癌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的离世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王峰不需要赔偿额外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陈大爷的儿子认为陈大爷的离世和事故有关,那么他就要给出证据,他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不过陈大爷已经火化了,陈大爷的儿子很难证明陈大爷的离世和事故有直接的关系。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大爷的儿子要求王峰进行赔偿,属于车祸造成的损害,法院支持诉求,不过法院认为,陈大爷儿子主张过高的部分,证据并不足,所以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这场事故引起的损失有13万余元,王峰承担主要责任,需赔偿11万余元。 对此,你认为王峰赔多少钱合理?(王峰和陈大爷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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