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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安徽,女子得知女儿同学把借给女儿的书偷偷拿走,而后向女儿要钱未果

“冲动是魔鬼!”安徽,女子得知女儿同学把借给女儿的书偷偷拿走,而后向女儿要钱未果后,将女儿打哭,前往学校讨说法,结果过程中,遇到女儿同学,与对方对峙过程中,忍不住打了对方,两耳光,被警方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事后又被对方家长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女子不否认打了对方,但是认为事情的起因是对方霸凌自己的女儿所致,不能只强调案件结果不强调起因,只强调自己被打不强调对方霸凌自己女儿,只强调精神赔偿不强调对方给自己女儿造成的心理伤害,对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李某以女儿徐某的名义将另一女子夏某告上法庭。声称,夏某在1年前的一天早晨,进入徐某所在的小学,对徐某进行恐吓实施殴打,导致徐某受伤住院7天。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认为夏某的行为,不仅给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还给徐某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故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包括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7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52800元。

面对控诉,夏某喊冤,辩称:

徐某与自己女儿是同学,曾多次欺负自己女儿,偷拿自己女儿的橡皮、钥匙、文具盒、写小纸条侮辱。

事发前几天,徐某与同学张某相约拿走自己女儿的文具盒、而后又将借给女儿的书偷偷拿走,借此敲诈自己女儿,原价40元的书,两人向自己女儿要52元,并相约将多余的给徐某。

因自己女儿没有现金,二人敲诈未果,便掌掴自己女儿,将自己女儿打哭。

事后,自己女儿回到家中将事情告诉了自己。 自己气不过,便跑到学校了解情况。自己先后取得了监控、并从张某处证实了事情的真相。

与此同时,自己女儿声称再次被徐某要钱、殴打。自己便跑到学校去讨说法,等待班主任期间,恰巧看到徐某,便质问徐某为什么欺负自己女儿,后见徐某拒不承认,毫无悔改之意,忍不住动手打了徐某2个耳光。

夏某认为,纵观整个事情的经过,自己殴打徐某的起因完全是由于徐某霸凌自己的女儿所致。不能只强调案件结果不强调起因,只强调自己被打不强调,徐某霸凌自己女儿,只强调精神赔偿,不强调徐某给自己女儿造成的心理伤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徐某本人也存在过错,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记载,学校有实时监控,但学校教师却未能注意到徐某霸凌自己女儿,偷拿自己女儿文具等情况,存在疏忽,在自己要求调取监控时,该校教师仍不予配合调取,应当认定该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对该起事件的发生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徐某漏列学校为被告。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双方的陈述和警方对夏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事发当日,夏某因琐事对徐某进行殴打,致使徐某轻微伤,而后被警方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等事实。

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夏某因琐事殴打徐某,导致徐某受伤,应当对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考虑到徐某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款50000元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法院核定徐某的合理损失为1512元,最终判决夏某限期赔偿徐某1512元损失,驳回徐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最后,孩子受到伤害,作为母亲的心疼护子是人之常情。但是,在孩子被同学欺负后,完全可以向对方家长、学校反映,要求家长、学校从严管教,或者选择报警要求警方对对方予以惩戒。

愤怒之下,失去应有的理性,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不但无法弥补或减轻孩子已受到的伤害,反而会升级矛盾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在处理孩子与同学之间的矛盾时,一定要保持理性!牢记冲动是魔鬼!   最后,这事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用户48xxx36
用户48xxx36 28
2024-12-04 09:21
既然拘留这个母亲,就要拘留那个女孩。校园霸凌怎么可以放过。谁给法律设定的年龄。无论多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是泡泡
我是泡泡 22
2024-12-04 08:49
我觉得这位母亲没错,你咋不提她孩子被欺负的事了?
落寂山林
落寂山林 5
2024-12-03 11:30
除恶务尽!
用户28xxx43
用户28xxx43 3
2024-12-04 13:15
除良安恶
用户13xxx69
用户13xxx69
2024-12-05 10:14
打的轻了,为什么查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