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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云南昆明,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又被第三者挑衅,一怒之下跑到第三者家

“冲动是魔鬼!”云南昆明,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又被第三者挑衅,一怒之下跑到第三者家中,向第三者讨说法,结果被第三者母亲殴打致轻伤。事后,虽然第三者母亲获刑,但女子耿耿于怀又将第三者及其母亲告上法庭,索要18万余万元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女子对激化矛盾负有过错,判决女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我家的地址,你有本事来找我!”据悉,女子张某声称女子万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还三番五次挑衅、辱骂自己,并将家庭地址告诉自己,让自己到其家中。

因为丈夫不知所踪,又受不了对方的挑衅,自己便跑到对方家中去找自己的丈夫。

结果,到了对方家中,不仅遭到了对方母女的殴打,还被对方母亲殴打致轻伤。

女子认为对方母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

包括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18万余万元。

面对张某的控诉,万某母女辩称,是张某跑到自己家大声敲门、骂人滋事在先。其中万某母亲还表示,万某没有动手,自己虽然打了张某,但也被张某打伤,同时自己也已经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代价。

一审法院审理后,通过双方质证举证、查明张某因怀疑自己丈夫在万某家中,跑到万某家门口用手敲门并大骂,万某母亲开门后,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在门内外相互撕扯、殴打,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万某母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警方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而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万某母亲立案调查。万某母亲最终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等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万某母亲将张某殴打致轻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本案中张某跑到万某家中用手敲门并大骂、并与万某母亲发生冲突,对激化矛盾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万某母亲承担70%的责任为宜。

考虑到,张某无证据证实被告万某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张某主张的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定,万某母亲已因伤害张某的行为被判处刑罚,被判处刑罚对张某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张某提出的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同样不予支持等等。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合理损失共计9200余元,判决万某母亲限期赔偿张某6400余元损失,驳回张某提出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表示不服,认为万某母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提起上诉。

张某表示,第一、刑事案卷可以证明,万某与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万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不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省,反而数次与自己发生争执,甚至故意三番五次地挑衅、辱骂自己,并将家庭住址告知自己,让去其家里。

第二、虽然《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也认为自己对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过错,但当时自己是为了寻找丈夫才去到了万某家,作为一名无辜的女性,在面对丈夫的情人时,是难以保持静如止水的心情的。在年龄、体型、人数都在弱势的情况下,面对万某母女的辱骂、殴打,自己也根本不可能还能微笑面对。

第三、本案并不是简单地斗殴,而是违背道德伦理一方、一个他人婚姻破坏者、一个公序良俗的损害者对一个在家庭中默默奉献的女性的霸凌。本案的起因相对于普通的人身损害案件的更为特殊。虽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不意味着法律就会支持违背道德的行为,法律也不可能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正面的评价。

第四、万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自己身体上的严重伤害,更是导致自己与丈夫离婚的主要原因(现已经离婚),给自己的精神方面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也因此给自己年幼的孩子造成了心理上的创伤。

综上所述,万某才是案涉矛盾发生的始作俑者,对案涉矛盾发生有重大过错,而万某母亲本来也与自己无冤无仇,自己不可能主动去对其动手,反倒是万某母亲为了包庇自己的女儿,对自己进行殴打导致自己受伤。万某母亲受伤本身与自己无关,万某母亲才是导致本案矛盾发生的过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这样判!

由于张某与万某母女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并未举证万某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向万某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看,张某与万某母亲存在互殴,并致万某母亲轻微伤,为此公安机关对张某处5日行政拘留,张某对自身受伤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大小,认定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