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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女子带十多岁的女儿去超市,女儿吃了好几颗龙眼又拿了几颗装进兜里,店员

浙江,金华。女子带十多岁的女儿去超市,女儿吃了好几颗龙眼又拿了几颗装进兜里,店员看见了质疑女孩偷盗,女子哭了:我的女儿确实不对,但你有啥权利定义她是小偷?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吴女士的女儿是个十多岁的大姑娘了,事发当天,吴女士叫上女儿去家附近的一个超市逛逛。母女二人逛到生鲜区,吴女士自顾自去挑选东西去了,女儿则看着货柜上放着很多又大又新鲜的龙眼。

吴女士的女儿爱吃龙眼,看到附近没人,她慢慢移动到货柜旁边,伸出手拿了两颗剥开来吃,吃完后,似乎是觉得味道不错,女儿又小心翼翼拿了几颗吃。

女儿应该是自己也觉得这种行为不好,剥出来的龙眼皮和果核她都悄悄装到了裤子的口袋里,一连吃了好几颗后,她仍旧觉得意犹未尽,只是已经吃了这么多,她不好意思继续吃下去。看四周没人,女儿又偷偷拿了几颗,直接装进了口袋。

但是她没想到的是,从她试吃开始,不远处就有一个店员注意到了她,一般顾客试吃只吃一两个,女孩连着拿了好几次,店员看她试吃的多,就盯住了她。

结果吴女士的女儿不仅一个没买,反而又抓了好几颗装进了口袋里。店员心里有点不忿,龙眼只要6.8元一斤,又不贵,想吃了不会买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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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觉得试吃没问题,吃多少他们店也承担的起,但是吃完不买还装口袋里拿走,这就不对了。

于是,那名店员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过来叫住了吴女士的女儿:“那个小孩子,你把你兜里的东西掏出来。”

说了第一遍吴女士的女儿愣住了没有动,店员又连说了好几遍,女儿应该是害怕了加上羞愧,直接哭了。

吴女士这才注意到店员说的是她的女儿,她赶紧走了过去,自己掏了掏女儿的口袋,结果掏出来一把龙眼皮和果核,还有一把龙眼。

女店员气愤地说:“小姑娘,你这种行为就是偷盗行为你知道吗?”

吴女士不干了,要求店里调监控。双方的争执引来了很多围观群众,大家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她们母女俩,女儿全程低着头默默啜泣。很快,监控调出来了,吴女士的女儿确实拿了龙眼。

吴女士觉得,虽然女儿把龙眼放口袋里确实不对,但是一个店员没有权利将她的女儿定义为小偷。

而且,当时那么多人,有很多还是认识她们的,店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让女儿把龙眼掏出来,以后女儿怎么做人?

女儿回家后一直在哭,店员的这种举动给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所以店员应该给她女儿道歉。

吴女士说起女儿,直接心疼得哭了:“我的孩子只是吃了几颗龙眼,你开店的别人试吃几颗怎么了,你说我孩子盗窃当场掏兜,这就是不对!”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

吴女士女儿未经允许多次私自拿取店里的龙眼并放入口袋,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盗窃,但确实侵犯了该店对商品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店所售卖的龙眼在未被购买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店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然而,要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的数额、盗窃的手段以及主观故意等。

本事件中,吴女士的女儿是未成年人,可能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认识不足,且所拿取的龙眼价值相对较小,其主观恶意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轻,难以达到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店员的初衷是维护店里的正常经营秩序和财产权益,这是其职责所在,但在处理方式上可能存在不当之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店员在公众场合直接指责吴女士的女儿为偷盗,并要求当场掏兜,这种行为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法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比例原则和人道主义关怀。对于未成年人的轻微不当行为,应以教育和引导为主,而不是采取过于激烈和可能伤害其自尊心的方式。

吴女士女儿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未经允许拿取他人财物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但同时,吴女士也应当意识到,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错误行为,这正是家长给予正确引导和教育的时机。

吴女士要做的不是和店里纠缠,而是趁机给女儿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将女儿引上正路,杜绝“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的可能性。

最终,经过协商,店里的负责人说,他们店里处理这件事的时候确实不太妥当,他们会向吴女士和她的女儿道歉。

吴女士自己也说,她女儿拿东西确实不对,她也会让女儿过来向店里道歉,双方互相道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