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处罚!”河南信阳,男子在停车场看到副镇长的车牌与父亲的车牌号一样。认为副镇长故意套了父亲的车牌号,气得找副镇长理论。谁知副镇长不仅没有认错,还十分嚣张地打了男子两拳,男子当场就报了警。目前,交警队已经已对副镇长作出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同时纪委已介入调查 (来源:极目新闻) 事发前几天,熊先生的父亲突然接到物业的电话,说熊先生的父亲乱停车,要求立即去挪下车。 熊先生的父亲走到车库,发现自己的车好好地停在停车位上,并没有乱停车,于是便直接回去了。 次日下午,熊先生的父亲刚回到家不久,物业又打来电话,要求熊先生的父亲挪下车。熊先生的父亲再次来到车库,发现自己的车停得好好的。 之后,熊先生陪同父亲来到物业处了解情况,并通过监控查看情况,结果看到了一辆白色马自达SUV竟挂着熊先生父亲的车牌号。 这下熊先生和父亲以及物业都懵了,随后熊先生与父亲按照监控显示,找到了那辆白色马自达,结果发现车牌号已经变了。为了查清事实,熊先生决定守株待兔。 11月29日下午,熊先生和物业工作人员蹲在车库守着,不一会儿就看到了那辆白色马自达套着父亲的车牌号缓缓驶入地库,随后熊先生和物业员工便跟了上去。 在地库中,白色马自达车主游某下车后,就准备去摘掉车牌号。熊先生立即冲了上去,边拍照取证。边质问游某是谁,为何要套用自己父亲的车牌号。 游某在看到熊先生录像后,脾气一下子爆发了,他要求熊先生关掉录像,但熊先生并未照做,而是继续追问游某是谁。 游某见熊先生不听劝,便直接动手殴打熊先生,物业员工见状立即上来阻止。之后,熊先生就报了警。 随后,公安机关和交警队纷纷介入,直到这时熊先生才知道游某竟然是副镇长。 不仅如此,游某之所以套用熊先生父亲的车牌号,只是为了可以免费使用地下车库,因为他并没有向物业缴纳停车费。每次在离开小区后,游某都会将套牌摘下,换上自己的车牌。 1、游某套用熊先生父亲的车牌是为了免交停车费,这该如何定性? 其实,这与捡到他人银行卡进入ATM机取钱其实道理相似,均构成盗窃。 不过,游某每次盗窃的金额不大,累计起来也没有达到3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所以就算警方要处罚,也顶多对游某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过,如果游某肯归还所欠的停车费,并获得物业的谅解,那警方也可以免除对游某的处罚,毕竟逃避停车费的违法情节并不严重。 2、游某套用熊先生父亲的车牌,该如何处罚? 由于游某并非拿着熊先生父亲的车牌号挂在自己的车上,而是直接伪造了一个与熊先生父亲一样的车牌号,所以游某的行为属于伪造机动车号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游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他伪造车牌号的事实成立,故应当对其罚款拘留。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因此,交警队对游某套用他人车牌的行为,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记了12分。 3、游某因被揭穿而恼羞成怒打了熊先生,该行为同样违法。 打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是故意伤害,也可以是寻衅滋事。 本事件中,游某套用熊先生父亲的车牌号,却在被熊先生揭穿后,不仅没有道歉,还无理取闹地打了熊先生,这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处罚,轻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游某作为一名副镇长,其实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了。可游某却不顾单位纪律,辜负了党和国家队的信任,所以对游某应当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至于能不能开除游某,这要看违法情节是否严重,一般不构成犯罪的,很难作出开除处理。 关注@法律公开课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