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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捋清楚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那些事儿!     1.自2019年4月2

一次性捋清楚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那些事儿!     1.自2019年4月23日起,县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公安局不再是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     2.新《消防法》中保留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也没有废止,所以公安派出所仍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原《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是现在的消防救援机构,而不是负责指导派出所开展基层基础工作的治安大队。     4.《消防法》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是“公安派出所”,而不是公安局(治安大队)。     5.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的是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只是领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6.公安派出所不只是对“九小场所”实施日常消防检查,还要检查村(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7.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是最低要求,也是红线。       8..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是有具体内容的,并不是要大包大揽“九小场所”里面的所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中的第10条列举的检查内容是给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检测以及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等都不是公安派出所应当检查的内容。     10.公安派出所不是对“九小场所”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都有责令依法改正的权利,责令依法改正的范围仅限于《消防检查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33条内容。     11.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检查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在有关部门追责时必须要提供的。     12.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消防检查时,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大队。     13.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移送)消防救援大队或县住建局实施处罚。     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他的都不行。     15.《检查记录》必须真实,千万不要伪造,否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