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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和男友恋爱两年半后闹分手,男友要求女子归还恋爱2年多来所有花费2000

上海,女子和男友恋爱两年半后闹分手,男友要求女子归还恋爱2年多来所有花费20000元,女子拒绝,男友闯进女子家偷走她的电脑,称:这是你应该补偿我的。

(案例来源:热度新闻)

张女士最近很烦心,因为她和原本以为能走到最后的男朋友闹分手了。

张女士和男友恋爱差不多两年半了,当初二人刚认识时有着说不完的话题,两个人看到的都是对方的优点,张女士把男友当成了相伴一生的人来对待。

男友确实各方面都挺不错,对张女士也很用心,哪怕工作忙两个人见不了面,他也会经常给她打电话,只要稍微有点时间,更是不辞辛苦亲自去陪伴张女士。

两个人在一起时,也和其他小情侣一样,不是出去吃饭就是出去看电影,如果遇到长假还会相约一块出去旅行。

就这样,转眼两年多时间过去了,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个人对彼此的了解越来越深,矛盾也随之而来。

俗话说距离产生美,相对应的,在一起时间久了,双方的缺点也暴露得越来越多,张女士和男友渐渐产生了一些矛盾。

@梅姐说法

可是两人都是年轻人,并不懂得相互忍让,矛盾多了两个人的争吵也多了,渐渐的小吵变成了大吵,最后两个人觉得无法再继续走下去。冷静下来后,两个人决定分手。

可是这时候,男友突然对张女士说,跟她在一起两年半,张女士花了他差不多20000元钱。这些钱是他给女朋友花的,既然现在张女士不是他女朋友了,他也没必要替张女士承担,他要求张女士将这些钱还给他。

张女士看了一下清单,这些钱包括二人恋爱两年半来出去吃饭、看电影、旅游、给她买礼物等等花的钱。

张女士觉得,恋爱的时候她从来没有要男友送过什么贵重礼物,男友送她的东西基本都没有超过600块钱,最贵的是个2000块钱的滑板,这些东西都是他自愿送给自己的,送给自己的礼物哪有要回去的道理?

张女士这边刚给男友发信息拒绝,紧接着家里的门铃响了,张女士的家属不明所以打开门,男友径直闯进她家并走进了张女士的卧室。

张女士让朋友帮忙报了警,民警到来后,张女士出去开门,没想到就在这几分钟间,男友竟然将张女士的笔记本电脑拿走了。

事后,张女士发现电脑不见了报了警,并询问前男友是不是他拿的,前男友承认了,说这是张女士和他分手应该补偿给他的。

有人说,张女士和前男友恋爱两年半才花2万元,说明张女士真的挺替他省钱了,而且这些钱还不是她一个人花掉的,如果男人连这点钱都承担不起,自己一个人过好了呀,干嘛还谈恋爱?

也有人说,既然分手了,张女士就应该把人家为她花的钱还回去,就算不全还,最少也要A一半。

1、那么,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花的钱,分手时是否需要归还呢?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恋爱期间的花费在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恋爱关系中,男方为女方支付的吃饭、看电影、旅游以及赠送礼物等花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这些属于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通常会被认定为无偿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前男友送给张女士的礼物,应当视为男方自愿的赠与。而且在交往过程中,张女士未曾主动要求贵重礼物,因此这些赠与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女方无需返还。

2、前男友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闯进她家中并拿走她的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属于盗窃。

前男友未经允许,擅自闯入张女士家中,这种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住他人宅罪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前男友拿走张女士笔记本电脑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男方口口声声称电脑是张女士应给他的补偿,但这种私自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

一般来讲盗窃1000元以上的,就构成了盗窃罪。笔记本电脑价格有高有低,即便是二手的,价值应当在1000元以上。因此,前男友盗窃张女士的电脑,应该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退一步讲,即便张女士的电脑不值钱,电脑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前男友也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需要返还张女士的电脑。

最后,不管任何关系、任何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违反法律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手后是否要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