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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男老师偷拿女同事的钥匙,进入女同事家中,在女同事家正对床头的空调出风口

广东东莞,男老师偷拿女同事的钥匙,进入女同事家中,在女同事家正对床头的空调出风口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结果,当天就被女同事发现。事后虽然男老师辩称自己只是想测试一下摄像头,但还是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女同事认为男老师毫无悔意,随后又将男老师告上法庭,要求男老师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8万余元。男老师辩称,自己已经给女同事写了一封道歉信,但是认为自己什么也没看到,对女同事不存在事实伤害,不愿意赔偿。一审仅判决男老师赔偿女同事1000元,女同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却有不同的观点!(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管某和男子谭某均系某学校的老师。

一天下午,管某下班回家,洗漱完,躺在床上休息时,无意间发现正对床头的空调出风口处莫名多了一个摄像头。

管某担心隐私泄露,惊慌失色,因为是租的房子,起初还是以为是房东安装的,谁料,报警后,警方却查明是其同事谭某所为。

原来,事发当天上午,管某将家里的钥匙放在了办公桌上,谭某趁管某不注意,偷偷将管某家的钥匙拿走,而后擅自进入管某家中,安装了摄像头。

虽然谭某辩称自己只是测试下摄像头,并无偷窥管某隐私的故意,并向管某出具了一份道歉信,希望征求管某的谅解。

但是,管某并未原谅谭某,警方也未采纳谭某的辩解,最终还是对谭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谭某被处罚后,管某受不了刺激,最终选择辞职、搬家。

管某本以为远离谭某后能够消除心中的阴影,谁料,此事却在其脑海中挥之不去,如影随形,导致其长期失眠。

再一想到,谭某通篇为自己狡辩,毫无诚意的道歉信。于是决定为自己讨个公道,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法庭,要求谭某诚恳书面道歉,并赔偿因本次事件导致自己的失业、搬家、看心理医生、律师费等等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另再赔偿自己3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因为管某拿出了记载事情详细记录的行政处罚书,谭某不否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但是辩称自己已经向管某写过道歉信,同时还坚称自己只是为了测试摄像头,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违法行为较轻,并无对管某造成实质损害,不同意赔偿管某所主张的所有损失。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未经管某允许,擅自在管某家中安装摄像头,意图偷窥管某私生活,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严重侵犯管某的隐私权,管某要求谭某赔礼道歉,合法有据。但因谭某已经实际向管某出具致歉信,且在答辩状和一审庭审中均有道歉之意,故管某再要求谭某赔礼道歉,已无必要性。

谭某的违法行为对管某隐私造成侵害,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性,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谭某应当对管某精神损害进行适当的补偿。因谭某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谭某虽然存在侵权行为,但其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管某辞职、搬家,管某要求谭某赔偿其失去工作的损失、搬家费、回家路费,依据不足。管某提供的病历,虽然显示管某睡眠障碍持续2月余,但病情与谭某的侵权行为并无必然联系,管某因本案聘请律师,而产生律师费,该费用并非本案诉讼必然产生的损失。

综上,判决谭某赔偿管某1000元精神损失费,驳回了管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管某不服,又提起上诉,管某认为,一审未审查道歉信的实际内容即认定该项诉请并无必要,明显不当。谭某的行为及目的非常恶劣,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困扰,结合东莞市平均生活水准,一审判令谭某仅赔偿1000元亦明显不当,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是却与一审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正确地赔礼道歉,行为人首先应当从内心进行悔悟,向对方承认自己的主观过错;其次是通过语言或文字方式明确地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歉意,目的是寻求对方的原谅和理解。

本案中,谭某偷拿管某住所钥匙并私自入室,在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暗藏摄像头,其目的明显是为了偷窥他人隐私。但在道歉信及一、二审答辩中均否认其偷窥隐私的意图,而是为了测试摄像头。

这一辩解表面上使用了谎言掩饰其真实意图,实际上是拒绝承认错误的表现,内心上仍不悔悟。此举不但不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和宽恕,更是对受害人叠加了伤害。

谭某应在正确剖析自己行为的主观过错的基础上,重新向管某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并明确向管某表达歉意,上述赔礼道歉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一审认为赔礼道歉已无必要性不当,予以纠正。

谭某的违法行为有明显的恶性,且缺乏诚恳悔过态度。另外,管某客观上因此事而离职,也造成长时间焦虑失眠等较大的精神损害。管某二审主张5000元的赔偿金,实属合理,一审支持1000元过低,亦应予以纠正。

综上,最终改判谭某限期赔偿管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向管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必须先经本院审查。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