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犯罪坐牢三年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比比皆是。但当我们去翻看史料时会发现,在古时的刑罚体系里,很少有坐牢超过两年的。为何古时罪犯坐牢的刑期如此之短呢? 这种不合常理的现象,既与我们平常对封建王朝在司法上“严刑峻罚”的印象大为不同。 作为一种强制约束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刑罚在警示、威慑和约束犯罪时产生,对整个社会的令行禁止对社会风气产生种种影响的同时,社会观念又会赋予刑罚特征。 而这种特征,往往是与文化核心要素相统一的,在中国古代刑罚的身上,则表现为对“和谐”的追求。 这些特征的具体表现为: 第一点是“德主刑辅”思想的流行。这种思想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就已经萌芽,历经了几百年的成长,最终在汉朝时被官方正式接受。 在这个观念的影响下,刑罚的功能中,惩戒部分逐渐被削弱,“教化”部分逐渐增强,并成为处罚罪犯的最终目的。 因此,刑期不长,并非严重犯罪者处罚较轻,而是中国古代刑罚较轻。 二是儒法合流,给刑罚的形式,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纵观中国古代,法家和儒家称作对社会形态、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两个思想流派。这种影响,直接体现在刑罚上。 儒家重仁义,重教育,推崇所谓“道义报应”;相较于远古时代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结果论”盛行,汉后受儒学思想影响,在刑罚上发生了改变。 人们开始推崇“明德慎刑”,即不轻易。草率用刑,只有在严重违背“礼制”的情况下才对罪犯进行刑罚,这一点,大大减小了司法机关在仲裁时动辄几十年的刑期。 与儒家不同,法家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等人就提出了“以法治国”,他们主张“刑莫若重”。 他们认为,在刑罚时“重其重者,轻其轻者,”则无法达到警示、预防的效果。而是要“轻罪重罚”,则重罪无有敢犯者。 于是,统治阶级制衡、综合这两种思想,一种相对来说折中的刑法模式就此诞生——以教化、训导为主,也有一定程度的刑罚,这就出现了文章开头时提到的“刑罚不过两年”的现象。 当然,这种刑期偏短情况的出现,思想上的原因是其根本,却不是唯一。 我们粗略地翻阅史书,会发现从汉代开始,“大赦天下”这四个字在史书上出现的频率并不低。 皇帝们“大赦天下”的名目,可谓是花样繁多。皇家一有什么风吹草动,什么太后寿辰、册立太子,都会颁布大赦天下的诏书。 不仅如此,对“君权神授”深信不疑的他们,国内一旦发生什么大规模的天灾,也会自作多情地归咎于自己,拼命地赦免犯人。 尤其是唐宋时期,有时候一年就会颁布两次“大赦”的诏令。 皇帝的这种行为,拉低了整个国家罪犯在牢狱中的服刑时间。 还有流放之风的盛行,对于犯下大罪却罪不至死的犯人,司法机关通常都是“徙三千里”了事,这部分罪犯服苦役的时间,自然是不算在坐牢中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流放大规模取代蹲大牢的判决模式背后,是中国古代生产力低下的直接体现。 古时候,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统治阶层推崇的社会主流,因此“人”也就成了生产力的一个最基本单位。 如果将大量罪犯关在牢里,不仅要供给罪犯的吃喝,还要平白无故地浪费许多宝贵的劳动力。 与其让这些犯人在牢里“混吃等死”,不如将他们打发到偏远地区,或戍边、或做苦工,最大限度压榨这些罪犯的生产价值。 总得来说,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下,有“闭门造车”之嫌。这种强调一般预防,追求正义的体系在总的方向上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从始至终,中国古代刑法都没有摆脱“人制”的色彩。 直到新中国成立,依法治国理念提出,中国人民才生活在一个司法相对公平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