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曝光后才肯处理?”海南海口,一男子因骑摩托车违章被扣了车子,然后在车管所门口找了个“黄牛”,花了8000元让对方将违章事情给处理了。可没想到这“黄牛”啥事都没办成,还不肯退钱。男子气得报了警,可警方却不立案,还反问男子:“你是打算要钱还是抓人?” (来源:椒点视频) 几个月前,王先生因为骑电动摩托车违章了,被交警队把车给扣了,于是王先生前往交通队处理违章事宜。 在离开时,一名“黄牛”主动搭讪,声称能够帮助王先生处理此事。在对方的一番游说下,王先生支付了8000元。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事情却迟迟没有办妥。王先生再三追问下,“黄牛”突然提出再转3000元,用于打点关系,但王先生已经不信任这个“黄牛”了,所以没有转钱。 经过王先生的多番催促,“黄牛”最终退还了4000元,然后找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另外的4000元。 王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求助,可警方却并未立即立案,而是仅联系了“黄牛”要求其退款,不过后来没了下文。 在王先生第二次报案,并对警方的不立案处理提出质疑时,办案民警居然反问道:“那你是要抓他,还是要还钱给你?” 当时王先生请来的记者忍不住质问民警:“你们能不能依法办事?黄牛骗了钱退钱是应该的,但该抓的也要抓,不能放任黄牛骗钱。” 可没想到,办案民警竟然拿理直气壮地说:“你作为一个正常的老百姓,如果能够有效的帮你解决,让人家把你的钱退回来,这也是解决事情的方法啊!” 记者理解了民警的意思,但还是忍不住说了句:“你不能说退了钱就不抓了!这样他们还不是继续搞黄牛吗?” 在记者将此事曝光后,当地公安局以及交警支队立即作出响应,并很快就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抓获。经审讯,吴某某交代了自己利用王先生侥幸的心理进行诈骗的事实。 之后,涉事派出所副所长公开向王先生致歉,表示个别警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并表示会加强培训,提升民警的接处警能力。 1、王先生来报案,民警是否必须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对于王先生的报案,需要调查案件的事实,且并非必须立案。 可是王先生报的是“黄牛”吴某某诈骗,也有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作为民警应当意识到吴某某说有关系肯定是假的。 除非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可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 但是吴某某还有4000元都不肯归还,甚至在民警打了电话后也没有归还,这就是明知故犯,故不应该按照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来处理,甚至不予立案。 因此,王先生可以对民警的不予立案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当然,找记者曝光也是办法之一,而且可能更加高效和起作用。 2、吴某某会被判刑吗? 吴某某主动承认是虚构了事实,目的是为了骗钱,那他的行为自然构成诈骗,而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3000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犯罪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尚不知道吴某某到底骗了多少人,总共骗了多少钱,但就王先生一案,诈骗金额就达到了8000元,其中4000元是赃款已经退还。 因此,吴某某将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但是鉴于吴某某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退赃退赔等行为,故可以适当的减轻一定的处罚。 3、涉事民警该如何处理? 涉事民警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过,本次事件虽然给王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尚未到达重大损失的程度,故很难追究涉事民警的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因此,涉事派出所应当至少给涉事警员一个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