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男子在乡下建一栋三层半的楼房,和包工头说好包工不包料,于是,包工头就联系小工头,叫他叫人砌砖,工具由自己提供。不料在建房的过程中,小工头不慎从三楼坠落,造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小工头便将包工头和男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判了。
(案件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邱云松望着手中的法院传票,一脸的茫然,他不明白,自己把建房的事都承包给了郭建,郭建手下的小工受伤那是他们的事,怎么把自己也给告了?
邱云松很早就去了外面闯荡,这些年也赚了不少钱,随着年龄的增长,他心中的思乡情结就越发的强烈,于是,他便萌生了回乡下建房的想法。
邱云松想建一栋三层半的小洋楼,房子看着气派,不但在乡亲面前有面子,而且自己将来回家养老住着也舒坦。
邱云松这样想着,很快便付诸了行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他和郭建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
邱云松买了一些材料交给了郭建,说好要是还缺什么,郭建再通知他,到时他抽空去买,交代完后邱云松就放心地出去忙了。
郭建接下这个活后,就联系汤浩,让他去找小工砌砖,吊机、架板等劳动用具则由自己提供。
就这样,在郭建和汤浩的张罗下,邱云松心中的那栋小洋楼开始动工了。
谁也没想到,当房子砌到第三层时,却突然出事了。
当时,汤浩正在三楼内架板上砌砖,一不小心就从架板上摔到了屋墙外的地面上。
汤浩躺在地上呻吟着,疼得连站都站不起来了,郭建得知此事后,就立马把他送去救治,所幸汤浩并无生命危险,但右膝关节损伤严重,后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汤浩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21万元,郭建给了他3.9万元算是赔偿。
可汤浩却觉得自己伤得这么严重,将影响自己一辈子的生活质量,给这么一点点也未免太少了,于是就又找到郭建讨要说法。
不料郭建说什么都不愿意再掏钱了,汤浩一气之下便把郭建和邱云松一起给告了,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
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郭建认为,汤浩受伤主要是他在砌砖时疏忽大意造成的,自己已经赔付了一大半医疗费,再让自己掏钱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而邱云松更是觉得冤枉,自己把工程承包给了郭建,自己既没有提供劳动工具,也没有在现场指挥,汤浩自己不小心摔下来受伤跟自己又有什么关系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邱云松和郭建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由郭建提供劳动工具和干活的小工,把三层半的楼房建造好后交给邱云松,而邱云松只负责购买材料,以及收房后交付工钱,并不参与建房的管理。
因此,邱云松和郭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2、《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自建的住宅,除低层住宅(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以上法规的规定以外,其余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而邱云松建的是三层半的楼房,因此,建筑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但郭建并没有建设资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邱云松把房屋交由郭建建设,属于选任错误,故对于汤浩受到的损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郭建承揽到建房的工作后,就找来汤浩等人砌砖,他们提供了劳动力,并听从于郭建的指挥,因此,郭建和汤浩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汤浩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对高空砌砖所存在的危险应有足够的认知,其对自己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而汤浩是由于在砌砖时疏忽大意,才导致从三楼坠落的,因此,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在本案中,郭建作为承包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经核算,汤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73万元。
最后,法院判定郭建承担60%的责任,赔偿汤浩10.33万元,邱云松承担10%的责任,赔偿汤浩2.37万元,而另外30%的责任则由汤浩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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