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小伙街头卖锅巴鸡给顾客免费试吃,大妈兴冲冲挤过去,用竹签将鸡肉扎成一串吃得直打饱嗝。摊主忍不住了,直接给大妈装了一份让付钱,大妈又扎了一串,说:试吃好吃才买呀,我今天没带钱,明天再来。
(案例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小杨是个普通的农村小伙,没有学历没有技术,打工多年也没赚到什么钱,思来想去,小杨不想这么平凡一辈子,于是,他做了一番考察后,决定自己创业。
创业需要资金,大的项目小杨投资不起,最后他决定做吃的,吃的只需要学一项技术,前期投资少,回报也快。
小杨多方考察,最后看中了别人的蟹黄锅巴鸡,正好当地还没有人做这个,如果他学会了,也没有什么竞争对手。
小杨花钱学会了锅巴鸡的制作方法,买了整套设备,就开始在街上摆起了摊。当地人没见过这种吃法,为了吸引大家来买,小杨做了一个免费试吃的牌子。
果然,这个牌子一竖起来,有些好奇的人就会过来试一下,小杨卖的锅巴鸡一份一小碗,售价12元。
@梅姐说法
大家试吃后觉得不错,价格也便宜,大多数人都会带一份回去给家人也尝尝,也有人尝了一块后觉得不合胃口不买的,小杨也不放在心上。
事发当天,小杨又出摊了。小杨将制作好的一锅锅巴鸡装在一边,让路过的行人过来试吃。老顾客看到了都过来买,带动了很多新顾客过来试吃,很快,小杨的摊位前围满了人。
正在这时候,一位大妈也围了过来,摊位试吃的锅巴鸡旁边放了一桶竹签,是让大家扎着鸡块试吃用的。大妈过来后,也拿起一根竹签吃了起来。
别的顾客试吃,一般都用竹签扎起一块尝一尝,大妈试吃却不一样。她用力一挤挤到最前面,张开双臂像一只护崽的老母鸡,将其他人拦在身后。
随后,大妈拿起一根竹签不停地扎向鸡肉,很快,鸡肉被她串在竹签上,成了一串肉串,大妈张开大嘴狼吞虎咽。
小杨立马就注意到了大妈,但是人家来试吃他也不好多说什么,谁知大妈却心里没谱,吃完一串后又扎了一串继续吃,因为吃的太快,还被噎得直打嗝。
小杨看得直皱眉头,这一份试吃的鸡肉,不多大会就被大妈吃了一半,而且她把别人拦在后面,有些想尝尝的顾客根据吃不到。
小杨忍不住了,因为这个大妈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她吃了鸡肉倒也不算太难忍,主要她这样让别人靠近不了摊位,影响了小杨做生意。
小杨直接问大妈:“大妈,您吃了几块了?”大妈丝毫不觉得不好意思,说:“吃了好几块了。”小杨问:“好吃吗?我们说免费品尝,是只让尝一块的。”
大妈一边用力咽着鸡肉,一边说:“这不是得尝尝吗,吃着好吃就买了。”
小杨拿出一早装好的一份锅巴鸡,说:“我都给您装好了,一份12元,现金扫码都可以,您付钱呗。”
谁知道大妈却说:“今天没带钱,明天再过来买。”说完,大妈竟然又扎了一串鸡肉吃了起来。
小杨按耐住怒气,说:“好,我相信您这一次,真的,明天来。吃完这两块,别再尝了啊!”
有人说,这年头还有吃不起肉的人吗?看大妈的穿着打扮绝对不会是穷人,她就是占便宜没够。
从法律角度来看,大妈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小杨设立免费试吃的活动,其目的是让顾客通过少量品尝来决定是否购买。大妈明知是试吃却不管不顾胡吃海塞,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善良风俗,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嫌。
此外,如果小杨劝说之后,大妈仍旧大量试吃,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大妈免费试吃超出正常限度,实际上获得了本应支付价款才能享有的利益,给小杨的经营造成了一定损失。如果小杨制止后大妈仍旧这么做,小杨可以要求她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大妈的行为在法律上虽未达到严重违法的程度,但从道德和民事规范的层面来看,这种行为明显是不恰当的。
最后,有人说现在大妈都快成了让人头疼的所在了,试吃本是摊主为吸引顾客的一种善意举措,让大家在购买前能有个初步了解。
可大妈却毫无节制,不仅自己吃个不停,还挡住其他人,影响了摊主做生意。这种贪小便宜、不顾他人的行为实在自私。
如果是自己,没打算买之前是绝对不会试吃的,试吃后,即便不太满意,也会象征性买一点,这种做法才是正常人的举动。
事情最后,小杨无奈地说,这种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这个大妈也不是第一次来了,如果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他只能把试吃取消。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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