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中,一女子被邻居约至一小卖部喝酒,期间,酒桌上的4人,均喝了酒。小卖部的主人因临时有事,先行离开。女子和其他3人继续喝酒。散场以后,其中一人将女子送到家门口,然后离开。岂料,女子醉倒在家门口的机动车道上,50分钟后,一辆汽车经过,将女子碾压,当场死亡。女子丈夫悲痛欲绝,认为和妻子一起喝酒的3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3人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冯春艳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爱她的丈夫,懂事的2个孩子,小儿子12岁。
丈夫高洪伟是个出了名的宠妻狂魔,平日什么都舍不得让不妻子干,只让她安心照顾两个孩子,他负责在外赚钱养家。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车祸夺去了冯春艳的生命,高洪伟悲痛欲绝,认为妻子的意外,和她一起喝酒的3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月28日,下午,冯春艳在家无所事事,躺在床上玩手机。
突然,邻居朱波发来短信,约她到附近小卖部罗莉莉家聚餐,称罗莉莉备好了一桌子好酒好菜,让咱们姐们3人过去乐呵一下。
平日,冯春艳、朱波、萝莉莉、刘静4人走动频繁,关系处得如亲姐妹似一样。几个姐妹没事的时候,就约在一起喝酒,说说知心话。
冯春艳愉快的答应下来,简单打扮了一下,又交代孩子们不要出去,然后就出了门,来到了罗莉莉的的小卖部。
4个好姐妹围坐一桌,桌上摆放着几样小菜,还有一壶香气扑鼻的杨梅酒。
几个姐妹有说有笑,兴致越来越高涨,她们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每个人都喝了不少。
晚上9点,罗莉莉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并嘱咐3人走的时候,帮忙把门锁好。
而冯春艳、朱波和刘静3人则继续喝酒、聊天,直到9点半才依依不舍的离开。
因小卖部离冯春艳的家有100多米的距离,刘静主动提出将冯春艳送回家。
随后,刘静亲自将冯春艳送至她家门口,然后就回家了。
岂料,夜色深沉,冯春艳酩酊大醉,摇摇晃晃的摔倒在了家门口的机动车道上,迷迷糊糊的就躺在了那里。
50分钟后,司机杨勇正驾驶着汽车从此处经过,由于视线不佳和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发现躺在路上的冯春艳,从冯春艳的身上碾压过去。
导致冯春艳当场身亡,她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那个夜晚。
事后,高洪伟悲痛欲绝,他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更无法原谅那些与妻子一起喝酒却未能将她安全送回家的3人。
于是,他们将朱波、刘静和罗莉莉三人一起诉到法院,索赔90余万元。
1、高洪伟认为萝莉莉、刘静、朱波3人应将冯春艳安全送到家,所以,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丽丽、刘静、朱波 3人,在酒桌上未做到照顾,提醒、劝阻义务,导致冯春艳醉酒,并且,在聚会后,未尽到保护义务,将其安全送回家,导致她醉倒在机动车道上,发生意外,所以,罗丽丽3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罗丽丽、朱波、刘静都感到很委屈,称她们在喝酒过程中,并未强行劝酒,喝完酒后,刘静还将她送到了家门口。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罗丽丽3人坚称在喝酒的过程中,她们并未强行劝酒。她们认为,冯春艳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应该懂得适可而止,自我约束。
而刘静则进一步解释说,她在聚会结束后,已经负责把冯春艳安全送到了家门口,确认她的安全后,才放心离开的,至于,她为什么摔倒在路上,她也无从知晓。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高洪伟无证据证明3人有劝酒等行为,因此,3人与冯春艳的死亡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罗丽丽、朱波、刘静3人作为共饮者,应有照顾义务,应安全将冯春艳送回家并交给家属,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冯春艳自己承担主要责任90%,而朱波、刘静和罗莉莉三人则共同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共10.7万余元。
其中,朱波作为邀请者赔偿5.4万余元,刘静赔偿2.1万余元,罗丽丽赔偿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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