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存量隐形债务都是指哪些? 政府的存量隐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代替地方政府举债、由地方政府担保或偿还的债务:一些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或进行项目建设时,以自身名义举债,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对这些债务负有担保或偿还的责任。例如,地方政府为支持当地某国有企业的大型项目建设,虽未直接举债,但为该企业的贷款提供了担保,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2. 地方政府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形成的债务: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以约定回购、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参与其中,就可能产生隐性债务。比如,地方政府与某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回购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这种未来的支付义务就构成了隐性债务。 3. 地方政府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中形成的债务:政府投资基金是地方政府参与投资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在设立过程中,地方政府承诺了固定的回报或承担了超出出资比例的风险,就会形成隐性债务。例如,地方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向社会资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固定的投资回报,这部分承诺的回报就可能成为隐性债务。 4. 地方政府在 PPP 项目开展中形成的债务:在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如果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收益提供了担保,或者承担了项目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那么也会产生隐性债务。比如,地方政府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某 PPP 项目,承诺在项目收益不足时给予补贴,这种补贴义务就可能转化为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