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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气愤了!警方通告终于来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男孩已被行拘! 当日21

太气愤了!警方通告终于来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男孩已被行拘! 当日21时20分许,在电梯内,14岁的刘某某竟对7岁的王某某伸出了罪恶之手。他先是捂住小女孩的嘴实施猥亵,而后还试图将其抱出电梯,所幸被路人发现,刘某某这才仓皇逃离现场。依据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他人,警方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必须受到最为严厉的惩戒!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设立的初衷来看,无疑应当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外界不法侵害的强大且坚实的武器。它就像是一座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固堡垒,为那些纯真无邪、毫无抵抗能力的孩子们遮风挡雨,抵御来自黑暗角落的罪恶侵袭。然而,它绝不应该沦为那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伞”,让他们在罪恶的道路上肆意妄为却免受制裁。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的阶段,他们的认知能力就像一块未经雕琢的璞玉,有着很大的可塑性。通过良好的教育、积极的引导以及健康的环境熏陶,他们完全可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有着神奇的力量,它能够像阳光穿透迷雾一样,驱散未成年人心中的懵懂无知,让他们明辨是非善恶。 可如果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听之任之,不给予应有的惩处,那么他们很容易就会产生一种极其可怕的错觉。他们会误以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对自己毫无约束力。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引导下,他们就会像被引入歧途的羔羊,模仿那些犯罪行为,一次又一次地挑战法律的底线。长此以往,这些原本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成年人,将会在违法犯罪的深渊中越陷越深,不仅毁掉了自己的未来,也给社会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危害。 所以,个人感觉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添加一条,当未成年人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首先保证受害人的权益,此时应严判,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时的限制性就像自我防卫一样,很难拿准,记得今年有个电影叫《第21条》,就是这个问题,不过法律是在不断完善的,所以,我们大可放心![火炬][火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