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笑死个人!”浙江温州,男子正走在大街上,突然从上飘下一白色物品,不偏不倚落在他头上,他顺手一抓,竟是一女士内裤,这时,一女子跑过来说是她的,讨要内裤,男子火冒三丈,这东西掉我头上太晦气了,他抓住女子不放,并报了警,让给他个说法!
(案例来源:掌闻视讯)
童欣下班回到家,迅速地去浴室里洗了个澡,一身清爽地享受这份闲暇轻松时光。
她拿起护肤品,轻拍在脸颊上,女人总是把保养和美放在第一位。
然后她又把换下来的内裤清洗干净,然后准备挂在阳台上。
她楼下是步行街,徬晚时分,街道上的小摊小贩和行人络绎不绝,一片繁华景象。
这样的环境虽很吵闹喧哗,但已成了童欣生活中的一部分,想安静时,她就门窗紧闭,享受自己的私人空间。
寂寞了,她就打开窗,看熙攘的人群听商贩的叫卖声,生活的气息扑面而来。
她洗好内裤,往晾衣杆上挂,眼睛一溜神,手一抖,哎呀,不好掉下去了……
让人没想到的是,内裤轻飘飘,晃晃悠悠落在一男士的头上。
男士叫赵彦,他刚在小饭店吃完饭出来,在步行街上溜达,消化下食。
他只感觉从上下来一白色物体,啪的一下就砸在了自己头上,他紧张地上手抓了下来:“这是什么玩意?”
当他看到手里的物品,他立马暴跳起来:这是谁的?谁扔的?
原来掉在他头上的是女人内裤,他恼羞成怒,蹭下把内裤扔在路上,怎么这么倒霉啊!太晦气了!
他抬头往楼上看,可也看不出来是谁扔下来的,随后又捡起内裤不能扔,这是证据,非得找出来是谁扔的。
赵彦是个做生意的人,很讲究风水与当地风俗。
他认为这东西掉头上,是耻辱和很不吉利的事,会影响个人的运气。
所以他难消心中的怒火,跳着脚地在大街上嚷嚷,引起路人的围观。
这时,童欣穿着吊带裙,趿拉着鞋,一路小跑跑过来,上前对赵彦说:那是我的,你还给我!
她看出赵彦火气很大,便连连点头表示歉意,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是晾晒时不小心掉下来的。
主人出现了!赵彦可找到出气的地了,他指着童欣一通输出,然后抓住她不让离开,不能道个歉就算完了,得给个说法。
童欣觉得自己很委屈,都说了不是故意的,它掉下来了,我有什么办法,你不能讹人吧?
赵彦看围观的人有的在窃窃私语,有的在笑,自己的脸是彻底丢到份了。
他一怒报了警。
民警到来,对这件事也是啼笑皆非。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
1、童欣晾衣服时不慎掉落内裤砸中赵彦头部,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情境中,童欣晾衣服时不慎掉落内裤砸中赵彦头部,如果造成了他身体上的伤害或精神上的困扰,且能够证明童欣存在过失(如未妥善固定衣物),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内裤掉落属于意外事件,且通常不会造成严重后果,除非能证明童欣有重大过失,否则一般不视为侵权行为。
2、赵彦拉住童欣不让走,是否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赵彦拉住童欣不让走,如果未得到童欣的同意或未依据法定程序,则可能构成对她人身自由的侵犯。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男子无权随意拉住女子不让其离开。
3、如果赵彦要求童欣赔偿精神损失,法律上是否支持?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赵彦如因内裤掉落事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如心理咨询报告、证人证言等),那么他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童欣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赵彦叫来警察,也是觉得自己太孬糟,倒霉透顶,尤其他做生意很讲究运势,觉得让童欣扰了他的心情和运势,让民警做主给个说法。
可这件事,也难住了警察叔叔!
对此您觉得,赵彦是想要个大红包来去除晦气吗?童欣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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