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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男子与驴友相约爬山看日出被困4天后,被救援人员救出。事后林业局认定男子

广东清远,男子与驴友相约爬山看日出被困4天后,被救援人员救出。事后林业局认定男子违法并对其处5千元罚款。可事后男子却以不能根据未经认证APP所形成的行动轨迹认定其有违法事实、其是迷路进入自然保护区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出生于1987年,是广东佛山人,酷爱徒步爬山旅行,平时还经常与驴友在网上交流。

去年7月26日晚上,陈某背上野外生存工具包与几名携带有生火工具的驴友,在未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玩。

陈某等人自认为自己的野外求生技能不错。可谁曾想,其一行人却迷路了。4天后即7月30日,陈某等人才被当地救援人员搜救带出保护区。

事后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询问并形成了笔录。陈某本以为,做完笔录后这事就算翻篇了!

可林业局拿到陈某等人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后,认定其行为己构成违法,并对其处5千元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后,陈某傻眼了!但其不服气,并告上法庭。不过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

⼀审败诉后,陈某还是不服并在上诉时称: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并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严重违法。

第二,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其系明知案涉景区为国家自然保护区,而进入并野外用火的唯一依据,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三,其接受询问时才刚被搜救出来,处于精神崩溃的状态且全身已经湿透,在其多次要求先换干净衣服被拒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陈述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其对进入的区域是禁区的规定不知情,其是沿着网络上徒步者分享的路线进入的景区的。

其当时依据网上驴友分享的路线所导航的定位是某村庄,爬山的登山口是另一条村庄,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行程中,并没有出现禁止进入的警示牌,亦没有任何一块警示牌标明此处为禁区;没有任何围栏、铁丝网、防护网或工作人员设卡设点等拦截措施。因此,其无从得知是管制区域。

第五,一审法院认定其行动轨迹是某APP所形成的。但该APP只是一个私人公司开发的软件,没有经过官方认证,不可以确认位置的准确性。

另外,网上可以查到有很多用户投诉该APP的轨迹记录不准确、定位不准确、尤其是GPS信号在复杂地形下会受到影响,因此,该APP行动轨迹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违法事实。即认定事实不清!

第六,其一行人只是随身携带的食物是干粮,从未野外用火。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陈某认为,其没有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观故意,亦无法证实产生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且处罚金额过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林业局提交陈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轨迹及定位图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未经广东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擅自进入该国家自然保护区登山游玩且已进入核心区的的事实。

其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百元-5千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11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处罚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第2项、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裁量档次:较重,违法情节: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裁量标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3千-5千元(含5千)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于2023年7月26日晚进入广东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玩,直至同年7月30日才由当地救援人员搜救带出保护区,在保护区逗留时间较长,且有同行人员携带了生火工具。

因此,林业局综合考虑陈某的违法性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千元的处罚决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故处罚幅度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关于陈某提出其没有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观故意的主张,

经查,广东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多个位置设置了禁止进入的警示牌,陈某的同行人员阳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中亦陈述称,曾见到警示标志。

因此,故对陈某的该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陈某虽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一审法院采信未经举证、质证的阳某询问笔录和某APP上的行动轨迹等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但陈某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发表过质证意见,且有一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故陈某提出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对其提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