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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江,民警到KTV调查一起酒后闹事案件时,一名与案件无关的男子与民警发生争执

湖南桃江,民警到KTV调查一起酒后闹事案件时,一名与案件无关的男子与民警发生争执并说道“你牛什么牛!你只是穿着制服而已”。事后男子被公安机关以阻碍执行公务为由,处以拘留5日处罚。但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徐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又相约到其朋友夏某经营的KTV继续唱歌、喝酒。

晚上22时许,夏某因有客人酒后闹事报警。民警戴某与辅警杨某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调查取证。

前来吧台取东西的徐某发现后,服务员和其说起事发经过,并把自己的脖子上的伤痕给徐某看。

民警戴某在检查吧台电脑显示器是否摔坏时,刚好在旁边的徐某随手按了一下显示器的开关键。

戴某因显示器亮了。就说显示器没有坏。徐某当场回怼称,这还不是坏呀,硬要摔得稀烂才是坏呀。戴某随即就要服务员擦了屏幕上的水。

随后戴某又摁了一下电源键,显示器还有显示,就又说没有坏。徐某又提出质疑并与戴某发生争执。期间,戴某大声说道,你们牛什么牛!

辅警杨某说道,我们是来调查取证的,你莫吵!老板夏某见状,立即上前将徐某拉到一边。

可戴某去查看监控时,徐某又在一旁说道“你只是穿了制服而已,牛什么牛,现在是法治社会”。

戴某听到这段话后,立即质问称“你什么意思?”

KTV老板夏某不想事情闹大,立即将徐某拉回包厢。戴某随即打电话回单位请求支援。

支援民警赶到KTV后,在徐某喝酒的包厢处,将其带回接受调查。

事后办案民警认定徐某采用“吵闹”、“谩骂”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对徐某处5日拘留。

事后徐某不服并以“其并没有谩骂与不停的吵闹,只是说了一句法治社会,损坏东西该赔的赔,可能是声音大了一点”,但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无果后,徐某又告上法庭。

公安机关认为,民警在调查取证时,遭到徐某的无端指责和谩骂,严重影响民警正常办案,徐某的行为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行为,同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重处罚。

夏某出庭作证称:徐某在民警调查时说了“非要摔得稀烂才算烂吗”、其先后作了两次调查笔录。

休庭后,夏某向法院提交《关于两次调查笔录有差异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其与徐某是十多年好朋友,为了徐某不会受到处罚,就有了个别隐瞒。为还原事实真相,应以第一份笔录为准。

徐某答辩时称,“你们穿着这身制服”这句话,是现场其他人说的,不是其说的!

法院这样判!

第一,夏某出庭证词被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所否定,与调查笔录相矛盾,故对其证词、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笔录均不予采信。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列明的证据有“视听资料”,但未向法庭提供,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徐某有阻碍民警执法的违法行为。

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徐某本应当积极配合,但却使用“只是穿了这身制服而已”、“牛什么牛”这些言辞,确属不当,可其行为尚未导致民警执行活动受到中止或中断。即本案主要证据不足。

第三,虽然公安机关提供的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系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指定管辖警情,但其未提供相关来源的证据。即案件受案来源不明,行政程序违法。

第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

可公安机关对夏某进行了两次调查,但未收集两次调查笔录内容,故公安机关并未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即程序上亦属违法。

第五,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是属于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虽然公安机关提供了行政案件集体讨论登记表,但从参与讨论人员来看,分别是办案民警、审核人员及审批领导,不能证明已经负责人讨论,此程序违法。

第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徐某不但未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反而说了一些不当言语,对其行为可以予以教育、训诫,但当其被劝离现场后,并没有再妨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拘留5日,过罚不相当。

综上,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判定撤销公安机关对徐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