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的手机被人偷走,男子追上去讨要,小偷不仅不归还,还与男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男子一拳。男子于是和小偷发生厮打,小偷倒地后头部撞到石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为男子无罪,可是小偷家属认为男子必须为小偷死亡负责,向男子索要100万,法院判决结果!(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李刚赶着去上班,急匆匆去挤公交车。公交车上人很多,人挤人。就在李刚到站下车时,有人挤了他一下,他也没在意。可是他在摸自己包里的手机时,发现手机不见了!
随后,李刚才意识到自己的手机被刚才那个人偷走了。于是,他叫了一声“抓小偷!”。
随后,他冲出去抓人。小偷王海知道自己暴露!于是,他马上跑了。
李刚跑的比较快,在一个路口他抓住了王海。 李刚要求王海归还手机,王海不仅不还,还扬言要打死他。随后,一拳打在了李刚身上!
李刚反击,小偷边打边跑,一不小心王海踩在马路牙子上滑倒,并倒地不起。
围观的人群中有人赶紧报了警,李刚也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时有人阻止了李刚离开。
李刚一看事情闹大了,也吓得愣在了原地。
很快120救护人员,和民警同时赶到。
王海虽然被送到了医院,但是依然不治身亡!
警方经过调查,认为李刚的行为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刑事犯罪!
随后,李刚被无罪释放!
可是,王海家属认为李刚追打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将李刚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刚赔偿100万。
1、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李刚为自己辩解如下。
首先,王海偷自己的手机,他追上去讨要手机是正当理由,假如他没有偷盗自己的手机,自己也不会追着他讨要。
在自己讨要的过程中,王海执意不放手偷来的手机,反而和自己厮打。
自己的财产安全受到了侵犯时,做出推搡的自然反应,也是防卫行为,必要且适度,并不是故意伤害他。
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况且,经过鉴定,小偷的死亡原因是他不小心滑倒和自己无关,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王海家属认为。
小头偷东西确实不对,也肯定存在一定过错,但他错不至死。
李刚在发现小偷盗窃他的手机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由警方来处理,而不是追上去打人。
如果不是李刚打人,王海也不会滑倒,也就不会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海的去世,家属为此花费很多钱财,而且还要承受心理上的压力。所以方言理应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海偷手机在先,李刚在得知后必定会上前追赶,但王海明知失主出现后仍没有放弃盗窃行为。
李刚采取措施制止不法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虽然鉴定结果显示王海是自己摔倒死亡,但李刚与其发生矛盾,并有厮打行为,也是其摔倒的原因之一
一审判决:李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5.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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