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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六旬老人推着小婴儿去逛女装店,结果却被赶了出来,老人气愤地说道:“我穿得再

河北,六旬老人推着小婴儿去逛女装店,结果却被赶了出来,老人气愤地说道:“我穿得再烂,也有权利看吧。”

素材来源于:今日资讯1直播

李芳和老公正在楼下买咖啡,这时突然接到婆婆的电话,让他们赶紧上去。

李芳听出了婆婆那发抖的声音,于是拉着老公就往三楼跑去。

当他们匆匆赶到目的地时,发现婆婆正在和两名店员争吵。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只听婆婆不停地说:“我穿得再烂,我也有权利逛呀,我也有权利看吧。”

李芳看到婆婆受气,赶紧上前帮忙,说:“你们怎么回事?难道还不让我婆婆进去逛吗?”

店员好声好气地解释道:“主要是老年人带着孩子,孩子进店后,我们卖的又是女装,万一摸了后,我们也不好卖呀。”

李芳说:“我的孩子才八个月,还在婴儿车里睡觉呢。我婆婆推着他进来,他根本就不会摸你的衣服,即使摸脏了,让我赔也可以呀,但是你不能阻止我婆婆进店逛呀。她都60多岁了,怎么能受得了这样的委屈呢?”

店员还是坚持那套说辞,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有不妥之处。在李芳看来,婆婆来店里逛,就应该是顾客,店员不该拒之门外,不能看不起人呀。

最后,李芳不服气,直接投诉到商场。一会儿,商场的工作人员下来了,了解情况后也有些为难。

在他们看来,店员这么做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以前也出现过类似的事情,真让顾客买下衣服或者赔偿,别人又不愿意,所以为了避免麻烦,很多店员看到有带着小婴儿来的,都会拒绝他们进店。

李芳看到商场这样的处理方式,实在有些接受不了,于是直接投诉到315。

可是对方的工作人员表示,你没有买衣服,不属于消费纠纷,他们只能记录下来,确实无法处理。

李芳有点生气了,这个也处理不了,那个也处理不了,她只是简单地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怎么就这么难呢?那她只有报警了。

李芳报警的目的就是要调取监控,看看店员是如何对待自己婆婆的,要让他们当面道歉。

而店员呢,觉得自己没有错,只是在做好本职工作,免得衣服被摸脏了,让顾客赔偿会引发更大的问题,所以一直拒绝道歉。

民警来了后,觉得情况并不严重,主要是看哪一方能够大度一点,退让一步就能解决问题。

可是双方都觉得自己没错,一方认为这是工作职责,另一方认为自己是顾客,不能被这样对待。

最后民警说,这是民事纠纷,以协调为主,如果双方都不退步,那么他们也没有办法解决,并且对李芳委婉地说道:“我们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道歉,如果你实在气不过,可以选择起诉。”

最后,李芳也生气地说道,如果对方不公开道歉,她确实要考虑起诉的问题。

有网友就说这个事情看起来虽小,但是处理起来确实不容易,如果真的是违法犯罪了,直接依法处理就可以了,可这又不是什么大事,就是大家在赌气,如果双方不让步确实不好处理。

还有人说老人推着小婴儿去逛商场,可能99.9%的可能是不会买衣服的,那么店员会不会出于这种想法不让老人进去呢?

还有人说这店员也是太轴了,你让他们进去呗,反正提前把话说清楚,如果衣服摸脏了就得买,不就避免矛盾了吗?

也有人劝李芳,算了吧,别置气了,每个人处在的角度不一样,看待问题也不一样,对方可能真的不是看不起你婆婆,只是怕产生不好解决的后果。

那么,对于这样在营业时间不让一位六旬老人进店看衣服的情况,从法律上该如何去看待呢?

1.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本事件中,六旬老人作为潜在的消费者,有权利进入店铺了解商品信息、查看商品款式等,这是正常的消费行为。

店员以老人带着孩子可能会摸脏衣服为由拒绝老人进入店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了老人的公平交易权。

因为老人还未真正开始交易行为,就被店员以不合理的理由阻止进入店铺,无法公平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了解。

2.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店员拒绝老人进入店铺的行为以及言语表达,如果让老人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那么店员的行为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如果店员使用了不恰当的语言或态度,对老人进行驱赶、咒骂等,都是对消费者受尊重权的侵犯。

3. 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起事件中,店员作为经营者一方,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位顾客,无论其年龄、穿着、是否携带婴儿等。

店员不能因为老人带着婴儿就对其区别对待,拒绝其进入店铺,这种行为违反了平等原则。

并且,店员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态度经营,不能随意猜测老人不会购买商品就拒绝其进入,而应该尊重老人的消费意愿和选择。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