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一老人触犯了法律,被刑拘3年,刑满释放后8个月就去世了。他老伴及儿子都已去世,儿媳回来帮他办理了后事。去派出所注销户口时,社保局查到老人在服刑的3年仍领取了8万退休金,认为这笔钱是不当得利,要求儿媳赶紧退回,儿媳说钱给老人丧葬用完了,社保局无奈把老人儿媳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领的工资8万,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零度时评)
袁志强看着眼前破败的家,老泪纵横,他颤抖着推开房门,满屋的蛛丝尘网,一片凄凉。
他因一时失手把人打成重伤,被判刑3年,终于刑满释放,一把年纪颤颤巍巍回了阔别3年的家。
袁志强未退休时,他劳心劳力拼命工作,却生活的无比幸福,因为有知疼知爱的妻子和懂事的儿子。
后来儿子成家立业,走入正轨,他任务完成就已到了退休年龄。
本以为退休后,能过上清闲安逸的晚年生活,没想到陪伴他半生的老伴突然去世,对他是很大的打击。
随后厄运再次降临,他唯一的儿子因一场意外,也失去了生命。短短两年时间,他失去了两个至亲。
随后年轻的儿媳李娟承受不住失去丈夫的痛苦,回了娘家生活。
袁志强他在悲痛中无法解脱,性情也变得孤僻和焦躁。
刚开始亲戚朋友都怜悯、关心他,想照顾下他,没想到被他指责和谩骂,认为大家是来看他笑话。
大家都敬而远之,有人忍受不住吵他两句,想让他振作起来。
不知好歹的袁志强,竟把人打成重伤最后蹲了监狱。
刑满释放的他都没人搭理他、接近他。
他出狱8个月中郁郁寡欢,随后得了一场大病不治而终。被他伤害的亲朋都不靠前,他的儿媳李娟回来帮他料理了后事。
李娟去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社保局核查时,发现袁志强在监狱的3年,仍在领取退休金,也就是因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疏忽,他多领了8万退休金。
社保局当即要求李娟退还袁志强的8万元不当得利。
李娟很气愤,你们发的,他收的,凭啥让我退还?你们找他要去,与我何干?
社保局说袁志强死了,他妻儿也不在了,是你拿了他的银行卡取了他的钱,当然你得还。
李娟说,他银行卡里只有7万,存款只有1.2万,抚血金4.3万和丧葬费1.5万。这些钱都取出来给公公办理丧事用了。
这笔款,社保局追要数次无果,最后把李娟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公公的8万不当得利。
那么在法律上,李娟是否要有退还义务吗?
1、社保局认为,袁志强在坐牢的3年所得的8万退休金都为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30条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
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可按服刑前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
袁志强因犯刑事案件被判刑3年,这3年间应停发退休金,而因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停止发放,故8彦元的退休金为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第1款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袁志强去世,他银行卡里的7万元不当得利被李娟取走,那么李娟有义务归还不当得利。
2、李娟认为,她并未继承袁志强遗产,她无义务偿还他欠的8万欠款。
他卡里的7万,只有1.2是存款,其余是政府给他的抚血金和丧葬费,全部取出办理丧葬还不够,她根本没占有公公的钱。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公既没遗嘱和抚养协议,她也不是法定继承人,只因公媳一场,帮他办理后事。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李娟认为自己没继承公公的遗产,就没义务为他偿还债务。
3、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袁志强卡里的7万元,其中有抚血金4.3,丧葬费1.5万,只有1.2万存款为他的遗产。
继承人不继承遗产就无义务为其偿还债务。
而死亡抚恤金个丧葬费不是遗产,是死者生前单位对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和死者的丧葬费用。
所以抚恤金和丧葬费的5.8万不能用于偿还袁志强生前欠下的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袁志强银行卡里的1.2万存款,用来偿还他欠下得债务。要求李娟返还给社保局。
法院提醒社保局,如发现袁志强生前还有其他遗产,可另行主张。
法院驳回社保局其他诉求。社保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李娟也不服一审判决,她取出的7万都没够办理丧葬费用,自己还垫了钱,再退还1.2万,她更是亏了!
二审认定一审判决有理有据,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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