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在考科目三时担心自己考不过,向教练塞了500元,由教练将钱交给考试员“买保险”,之后女子上车考试考了100分,成功拿到《机动车驾驶证》。结果事情败露,交警认为女子是通过作弊取得驾驶证,决定撤销女子的机动车驾驶许可,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女子:“没有作弊,给钱是图个心理安慰!”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彝良县人民法院) 陈云蓉是云南水富市人,考驾照期间,住在云南昭通的彝良县。 2020年4月13日,陈云蓉参加驾驶证的科目三考试,非常紧张,手心流汗。 从报名学车以来,陈云蓉的心情就像坐过山车一样,起伏不定。 科目一和科目二都顺利通过了,但面对即将到来的科目三考试,陈云蓉却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之中。 练车时间不足、技术不好、心理素质差等,让陈云蓉担心自己考不过。 但是,一想到教练说的,对自己没有信心的可以“买保险”,陈云蓉又镇定了不少,有考试员的帮助,应该可以考过。 前文说的买保险,是一种黑话。 说的是考试前,教练将学员基本情况提供给考试员,然后由考试员对学员进行“安慰”,考试过程中学员操作不及时或不当时,考试员采用小声提醒、打手势、敲打车门、咳嗽等方式帮助学员通过考试。 这种保险的价格在500元、800元至1000元不等,愿意买保险的学员把钱交给教练,由教练交给考试员,以保证考试员的安全。 考试前,陈云蓉把500块钱的保险钱交给了教练,教练又原封不动地把钱交给了考试员钟某。 轮到陈云蓉考科目三上车前,考试员钟某叫陈云蓉“不要紧张”,接着陈云蓉上车考试考了100分,钟某没有提供其他帮忙。 2020年4月16日,陈云蓉通过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取得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9月6日,网安支队发现了驾校教练和考场工作人员串通,收取钱财以保证学员通过驾驶证考试一事,并向交警支队移送了《移送线索函》。 2023年8月4日,交警支队立案调查,确认车管所负责驾考的部分民警,通过驾校教练和考场工作人员串通,帮助学员考试,其中陈云蓉的驾校教练一共帮助了18名学员,共转送给考试员9900元。 陈云蓉意见: 1、我买保险的目的是因为考试员会吼人,买了保险可以不被考试员吼。 在我的考试过程中,考试员没有提供任何便利使我本不应通过而通过考试,交警支队的证据,也表明了我买保险是为了考试时得到安慰,并不能证明我属于本不应通过而通过考试的情形。 2、教练共帮助18名学员转送考试员9900元里,并未明确载明我是18名学员中的其中一人,即使包含我,我也不符合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因为我在考试的时候,并不存在交警支队说的“通过小声提醒等方式帮助学员通过考试等”的情形,我是凭借自己实力考过的科目三。 3、考试员在考试前对我说不要紧张等话语,不能以此证明我属于本不能通过考试而通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正常考试中,即使不买保险的学员,考试员也会进行考前安慰“不要紧张”。 交警支队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陈云蓉在机动车驾驶许可科目三考试过程中,以支付金钱方式向考试员“买保险”,从而通过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 故陈云蓉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交警支队没有说考试员在考试中向陈云蓉提供了什么帮忙,也没有说陈云蓉是不是凭她的实力考过科目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意见: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陈云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交警支队可以依据职权对其驾驶许可进行撤销。 法院认为,交警支队作出撤销陈云蓉驾驶许可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陈云蓉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法院需要审查陈云蓉买保险,但只是买个心理安慰,她是凭实力考过科目三这事吗?这样的事情,又能查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