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半夜听到窗外有动静,忍不住大喊一声。没想到,窗外的小偷被吓得一跳,从5楼坠落身亡。事后,小偷的母亲认定男子是凶手,向其索赔70万,遭到男子的拒绝。小偷母亲又披麻戴孝跑到男子家门口,还威胁男子,不给钱她就喝药!男子无奈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高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位于5楼的住宅。因为高成还没有成家,平日里都是一个人居住。
事发当晚,高成洗完澡后躺在床上,看了一会小视频之后,不仅没有了半点困意,反倒是有些心跳加速了。
与此同时,一身黑衣、戴着头套的张斌,已经顺着排水管爬到了4楼的位置。张斌平时好吃懒做,没有正经工作,没钱了就去别人家里拿。这次他把目标锁定在高成的家。
高成此时正看的起劲,突然听到窗外有什么动静,于是就大喝一声:“谁!”
突如其来的声音,把窗外的张斌吓了一跳,一时间竟然脚底一滑,从5楼坠落下去。
高成听到“扑通”一声,立刻跑到窗户边查看,果然在地面上看见一个貌似人形的东西。
高成意识到有人坠楼,立刻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确认了死者的身份,同时也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张斌的老母亲知道后,立刻跑到了高成的家里,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哭诉,让高成还她儿子命来,不然就赔偿70万!
经过这事,高成心里本就有些膈应,听张斌母亲这么一说,当时就有些不乐意了,说什么也不愿意赔偿。
张斌母亲没打算放过高成,竟披麻戴孝跪在高成家门口,还威胁高成,不给钱她就喝药!
见高成不为所动,张斌母亲又一纸诉状把高成告上法庭,索赔70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晚,高成突然间的大喊大叫,将窗外的张斌给吓了一跳,从而坠楼。张斌的死亡与高成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79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正是因为高成的过错,才导致张斌的死亡。张斌母亲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如今张斌又意外去世,高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成辩称:
事发当晚,高成听见窗外有动静,出于本能才喊了一声,根本就不知道张斌在窗外,主观上并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
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斌半夜爬在窗外,其目的是进行入室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故高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事发当晚,张斌的目的就是实行入室盗窃,虽然张斌还没有对高成的财产造成侵犯,应认定犯罪已经开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斌本就有错在先,高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采取一定措施,并无过错,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张斌作为一名成年人,不靠着辛勤劳动换取报酬,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斌母亲的诉求,高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