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多次将魔爪伸向幼女,其中6名幼女被性侵32次,5名幼女被猥亵多达55次,另外还有一名未成年女孩被其猥亵1次,为了满足其变态心理,他还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作案工具对其作案行为进行拍摄,且保存到手机或者上传到百度云盘,供其欣赏。罪行败露后法院这样判了。
该男子叫刘天强,巴中市人,自2012年起,其本人在老家生活和在外打工期间,利用受害人系留守儿童,通过借宿或者租住被害人家,收拜干女儿,照顾接送亲友小孩等机会解决被害人,或者直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性侵猥亵多名幼女。
罪行败露后刘天强被抓到案。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男子刘天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1、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weixie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weixie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weixie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weixie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法院判处刘天强死刑,一审后刘天强不服并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刘天强的诉求,维持一审原判。并对刘天强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院经依法复核后、于2021年6月10日核准了对刘天强的死刑判决。
那么,这起案件也告诫了我们大家,任何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支持法院的判决。
虽然罪犯受到了严惩,但这些受伤的孩子将用一生来治愈自己,这种行为天理不容,法律不许,这种败类死不足惜。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四川巴中市中院,注:该案件并非发生在当下,旨在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