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男子在KTV包厢喝酒时,先是两次摸了朋友妻子的臀部。被制止后。男子又猥亵朋友的妹妹,妹妹反抗并打了男子一巴掌后,男子掐着其脖子,朋友见状上前制止并与其互殴。男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有两人被刑拘,但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可事后男子又拿着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报告,将朋友及其妻子、妹妹等4人还有KTV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男子沙某、康先生与妹妹康女士、妻子陈女士、孙先生等人共同受朋友杨先生邀请,到KTV为杨先生庆祝生日。
在喝酒唱歌期间,沙某酒后用手去摸康先生妻子陈女士的臀部,陈女士当场就怒斥了沙某。
可沙某被怒斥过后,却又再次用手去摸陈女士的臀部,康先生发现后当场以“这是我老婆、你不要乱来”出言制止沙某。被康先生制止后,沙某说“好!”之后,康先生没有再与其发生争执。
可众人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康先生的妹妹康女士去卫生间路过沙某身旁时,沙某却又从侧后方突然搂抱康女士的腰,同时还摸其臀部、胸部。
康女士边骂边反抗,挣开后还打了沙某一耳光。
沙某被打后,恼羞成怒,用手掐康女士的脖颈。
康先生见状,上前将沙某推倒在沙发上并用一只手按住沙某,另一只手拿起酒瓶在茶几上砸烂,持砸烂的半截酒瓶质问沙某为何动手掐康女士。
旁人见状上前制止,并把康先生手持的半截酒瓶拿开,康先生没有立刻放开沙某,并打了沙某两拳。沙某一边骂康先生、一边挣扎。
紧接着,其他在场人员上前将康先生拉开。
沙某脱身后,立即拿起桌面上的啤酒瓶砸向康先生,康先生被打后,还手并也用酒瓶砸向沙某。
事后双方互砸啤酒瓶,在一边打牌并被摔碎的啤酒瓶玻璃溅到的孙先生,马上过来询问康先生到底是怎么回事,得知沙某的所作所为后,孙先生也非常生气,并也殴打了沙某。
杨先生找人将双方送医院治疗后,沙某妻子杨某次日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后,因沙某身体损伤被鉴定为构成重伤二级,对此刑事立案调查。
但公安机关最终仅将孙先生、康先生刑拘。
检察院介入调查后,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对孙先生、康先生批捕。被刑拘8天后,二人被取保。
可事后沙某又拿着被鉴定构成10级伤残的鉴定报告,将孙先生、康先生、康女士、陈女士以及KTV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8万元。
康先生等4人均认为,其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责任。KTV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给出以下意见:
第一,关于是否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沙某酒后两次猥亵陈女士时,先后被陈女士夫妻制止,双方未发生冲突,表明陈女士夫妻已有极大程度的包容。
其次,康女士挣开后打沙某一耳光,系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措施。
沙某被打后掐住其脖子,表明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康先生此时将沙某推倒在沙发上并按住沙某,与其撕打的行为系为保护康女士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双方被劝停时表明不法侵害行为有暂停。但沙某站起来又拿起酒瓶砸向康先生系发生了新的侵害,故康先生再次拿起酒瓶反击,仍属正当防卫。
再次,沙某的妻子在公安询问笔录陈述称,陈女士也打了沙某两拳,但这属于孤证。
即便属实也是发生在康女士被掐住脖子后,康先生与沙某互打期间,也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孙先生是在沙某与康先生被劝停后,听说康女士与嫂子都被沙某猥亵后,加之其被酒瓶砸到后背临时心生“厌恨”拿起酒瓶砸向沙某的。
此时已没有防卫的紧迫性及必要性,故孙先生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据此,法院认定,康先生等3人均是防卫行为,属于正当之举,但孙先生并非正当防卫。
第二,关于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康先生因妹妹被实施不法侵害,将沙某推倒按在沙发上时仅打了其两拳,但旁人将二人拉开时,沙某顺手又拿起酒瓶砸康先生的头,康先生被砸后拿起酒瓶砸向沙某,康先生与妹妹当时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暴力性和现实紧迫性。
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及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等情况,康先生的防卫行为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第三,关于孙先生是否要赔偿沙某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沙某主张孙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伤情系孙先生造成的,故应承担后果。
第四,关于KTV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沙某诉称KTV未报警、未及时将其送医。
但事发在包间内,包间内未安装摄像头。事发时双方没有任何人向KTV进行过求助,KTV知晓该事件是次日公安机关找到负责人时,故沙某要求KTV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综上,法院驳回沙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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