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号文退平台政策解析: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与退出之路! 【原工行现券商 资本市场资深人士,致力于城投公司发行产业债及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供应链金融经销商,中铁某局F+EPC投资专家,拥有100%股权公司,佛道基督持戒者,佛门禅宗修行者 李振海】 一、文件背景与内容 150号文由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主要目的是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与退出工作。该文件明确了退平台的最后时限为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此外,文件还规定了退出平台名单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具体步骤。 二、退出平台的条件 根据150号文及相关公告,地方融资平台要退出名录,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隐性债务已清零:平台必须已经清偿了其所有的隐性债务,即那些未公开、未纳入政府预算但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虽然隐性债务已清零,但平台可能仍有存续的经营性金融债务,这些债务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偿还。 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并完成市场化转型:平台必须已经剥离了其政府融资功能,并完成了向市场化经营主体的转型。 三、退出平台的步骤 地方融资平台要退出名录,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自我评估与准备:平台需要对其债务状况、市场化转型进展等进行自我评估,确保满足退出条件。 征求金融债权人意见:平台需要公开征求各金融债权人关于是否同意其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的意见,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金融债权人的同意。 提交申请与审核:在满足上述条件并征得金融债权人同意后,平台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平台是否满足退出条件。 正式退出: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平台将正式退出融资平台名录。 四、退平台的影响与意义 150号文的发布与实施对地方融资平台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与退出工作,有助于降低政府债务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它也对城投公司的融资行为产生了约束和限制,要求其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和风险管理。 此外,退平台对于城投公司来说也是一次重要的机遇和挑战。通过转型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城投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和发展空间;但同时,也需要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150号文所针对的退平台主要是地方融资平台中的城投公司。这些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转型与退出工作,以满足监管要求并降低债务风险。